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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码:2025-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3.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下午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203会议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

  5. 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樊剑军先生

  6.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樊剑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03人,代表股份312,909,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497%。(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38,505,300股,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1,084,619,720股)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99人,代表股份38,749,11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72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4,160,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77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749,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26%。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07,449,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2553%;反对5,358,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7126%;弃权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289,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5.9108%;反对5,358,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8296%;弃权 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596%。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07,447,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2546%;反对5,356,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7119%;弃权10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287,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5.9056%;反对5,356,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8239%;弃权 10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705%。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07,436,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2509%;反对5,37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7185%;弃权9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276,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5.8757%;反对5,37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8771%;弃权 9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472%。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08,726,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33%;反对4,090,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3074%;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66,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2055%;反对4,090,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5575%;弃权 9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369%。

  (2)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08,717,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05%;反对4,090,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3074%;弃权1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57,6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1831%;反对4,090,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5575%;弃权 1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594%。

  (2)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08,708,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6575%;反对4,100,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3105%;弃权1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48,1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1586%;反对4,100,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5823%;弃权 1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591%。

  (2)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08,814,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6914%;反对3,971,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2693%;弃权12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54,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4327%;反对3,971,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2497%;弃权 12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177%。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过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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