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海源 公告编号:2025-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该预案所述本次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海源 公告编号:2025-105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证监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23年6月16日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23年6月16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深证上〔2023〕514号),就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对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指出的问题,继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2023年3月8日江西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
2023年3月8日,江西证监局分别出具了《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李良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郑铭、甘胜泉、张忠、程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号),主要涉及情况如下:
1、公司原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福建省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高科),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海源复材的资金。截至2022年10月21日,上述占用款项本金已全部偿还。
2、2019年4月,公司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三维高科销售建筑模板配件,合计金额为1,080.39万元(含税)。2021年,公司向关联方三维高科采购食用菌培养料袋装生产线(装袋机)等,合计金额427.50万元(含税)。海源复材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20年2月2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原持股5%以上股东李明阳等与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嘉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公司在对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知情人登记表中未将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中介结构人员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4、2021年度,公司将持有的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11%的股权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列报披露,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司调整云度新能源11%股权的公允价值导致虚增2021年年报利润总额411.66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海源复材及李良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郑铭、甘胜泉、张忠、程健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公司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将继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2021年1月13日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2021年1月1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6号),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2017年,公司未及时对南京荷花建材厂和上海闽尚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2018年,公司未及时对上海紫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诗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3、2018年5月,公司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将其中7,00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购买该产品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所提到的问题,立即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传达,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对2017年-2018年间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后续将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20年12月24日福建省证监局出具改正措施
2020年12月24日及12月28日,公司分别收到福建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51号)及《关于对李良光、朱开煜、洪津、张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2号)。由于南京荷花建材厂、上海闽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紫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诗贸易有限公司注销,公司未及时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福建省证监局对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对时任董事长李良光,时任总经理朱开煜,时任财务总监洪津、张发祥出具警示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所提到的问题,立即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传达,并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对2017年-2018年间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后续将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要求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汲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
(五)2020年12月21日深交所出具关注函
2020年12月21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95号),主要关注事项为:1、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华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福建君合润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2、公司签订高邮市招商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已逐项回复深交所关注事项。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海源 公告编号:2025-106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现就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海源 公告编号:2025-107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事项提示:
本文中关于本次发行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构成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6年6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该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不足一股的,舍去取整,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9,215,686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2,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且未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未来的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权激励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
6、公司2025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036.6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35.02万元,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2025年1-9月业绩数据年化后模拟测算,即分别为-12,048.85万元和-9,380.03万元。假设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如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2025年持平,(2)与2025年相比净亏损减少10%,(3)与2025年相比净亏损增加10%(该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7、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对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之“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之“(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及“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满足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动力。
本次发行后,公司现有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并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未来期间的股东回报;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基础上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为新余金紫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紫欣”),实际控制人刘洪超、丁立中、刘浩。为维护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金紫欣和实际控制人刘洪超、丁立中、刘浩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于2025年12月19日经公司第七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海源 公告编号:2025-109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包括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包括其关联方)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海源 公告编号:2025-108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况
1、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39,215,686股(含本数),未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由滁州市紫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紫锳”)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61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2025年12月19日,公司与滁州紫锳签署了《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紫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滁州紫锳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滁州紫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洪超、丁立中、刘浩共同控制的企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滁州紫锳本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能实施。本次发行能否取得上述相关的批准与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监管部门核准发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滁州紫锳为公司实际控制刘洪超、丁立中、刘浩共同控制的企业,因此滁州紫锳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财务数据
滁州紫锳单体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说明
滁州紫锳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5.61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三)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9日,公司与滁州紫锳签署了《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紫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1、巩固控制权,促进公司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滁州紫锳,滁州紫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将提高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进一步增强,从而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长期稳定、促进公司战略规划的有效落实,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本次发行体现了刘洪超、丁立中、刘浩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认可,提振市场信心,有利于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改善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3.32%、58.98%、66.62%和75.72%,处于较高水平,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会有所降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收入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将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将会增强,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公司抗风险能力得以增强。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及资产规模将有效提升,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本次发行不涉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质性调整或影响。
2、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净资产将得到提高,同时公司财务状况也将得到优化与改善,财务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会议、第七届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能实施。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3、《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紫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海源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或“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光伏行业持续发展
2024年,政策层面上,继续支持光伏行业发展。2024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扎实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随后,政府各部门下发《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等政策,鼓励光伏行业发展。
近年来,光伏行业的确面临周期性调整与竞争加剧的挑战。根据IEA PVPS及行业协会统计,2022年-2024年全球光伏组件产能由640GW增长至1,389GW,产能稳步增长,全球实际新增装机随之增长。同时,光伏产业链价格仍处于下行阶段,行业整体资金平衡和偿债压力加大,但是我国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均为全球第一。我国新增及累计光伏装机规模持续领跑全球,政策层面的支持,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一定的支撑。
2、汽车复合材料行业市场空间加速扩容
伴随着国内碳达峰碳中和稳步推进,叠加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飙升,我国汽车轻量化已从“可选”变为“刚需”。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2025年国内乘用车平均减重需达15%,对应复合材料汽车零部件规模增长。公司的复合材料可用于生产新能源电池箱盖、汽车零部件等产品,相较于传统金属制品,具有重量轻、强度高、耐候性和绝缘性好等特点。政策方面,《“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将复合材料列为关键战略材料,明确提升先进制造基础零部件用复合材料的综合竞争力。市场层面,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轻量化迫切需求,我国汽车复合材料市场规模将逐步增长。《2024-2029年中国汽车复合材料行业市场全景调研及投资价值评估研究报告》预测,汽车复合材料市场规模将从2023年的80.5亿美元增长至2029年的140.1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超9%,其中电池壳体、结构件等关键部件应用持续扩大。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双轮驱动,为公司汽车复合材料业务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巩固控制权,促进公司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滁州紫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将提高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进一步增强,从而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长期稳定、促进公司战略规划的有效落实,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本次发行体现了刘洪超、丁立中、刘浩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认可,提振市场信心,有利于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改善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3.32%、58.98%、66.62%和75.72%,处于较高水平,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会有所降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收入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将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将会增强,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公司抗风险能力得以增强。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
公司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复合材料轻量化制品和光伏组件。受益于新能源、光伏等行业需求爆发,公司复合材料及光伏业务客户订单增长,导致公司对营运资金需求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及时保障原材料采购、客户订单增长所需现金,为公司业务持续扩张提供坚实的资金后盾。
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契合当前财务结构及未来经营现金流需求,可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巩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2、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2022年末至2025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32%、58.98%、66.62%及75.72%,资产负债率逐年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性将显著提升,可充分保障业务运营资金需求,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同时优化资产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3、巩固公司控制权稳定,提振市场信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滁州紫锳全额认购,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共同实际控制人刘洪超、丁立中、刘浩控制表决权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本次发行体现了刘洪超、丁立中、刘浩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认可,提振市场信心,有利于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滁州紫锳,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滁州紫锳,共1名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5.61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滁州紫锳,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2)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6、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滁州紫锳,其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他相关方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8、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
9、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会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并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未来期间的股东回报;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基础上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三)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为新余金紫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紫欣”),实际控制人刘洪超、丁立中、刘浩。为维护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金紫欣和实际控制人刘洪超、丁立中、刘浩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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