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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交投

  股票代码:002200.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37号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37号

  股份变动性质:权益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12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8、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云南交投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云南交投集团82.10%股权,为云南交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重要企业和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云南交投集团控制的重要企业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云南交投集团主要负责云南省内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主营业务涵盖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产业、绿美通道经济关联产业、产融结合产业,致力于综合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设计咨询、运营管理和交通能源、服务区经营、通道物流、智慧交通、交通大数据开发应用、资源开发、生态环保、现代服务、产业金融等领域。

  云南交投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2年、2023年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及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云南交投集团及控股股东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净资产10%以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云南交投集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交投生态外,云南交投集团不存在境内外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云南交投集团不存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云南交投集团认可上市公司的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考虑到云南交投集团的资源和平台优势及双方的协同效应,认为成为交投生态产业投资人有利于更好更快助力上市公司重整,帮助上市公司重塑良好的发展前景,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因此,云南交投集团通过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产业投资人及受让交投生态以股抵债的股票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除本次根据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得的转增股票外(含暂缓确认债权对应的股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增加或者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未来如果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资本运作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7月24日,云南交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生态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有关事宜的议案》。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2,685,927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3.18%。

  2025年11月28日,交投生态收到昆明中院送达的(2025)云01破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云01破3号之二《公告》,昆明中院裁定批准《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交投生态重整程序。

  云南交投集团通过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产业投资人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35,000,00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通过以股抵债方式受让51,789,843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9,475,7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70%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认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3.87元/股认购交投生态转增股票35,000,000.00股,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135,450,000.00元。

  (二)受让以股抵债资本金公积转增股票

  作为债权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定通过以股抵债方式受让交投生态51,789,843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尚余暂缓确认200,000元债权,对应交投生态9,768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8日,上市公司(甲方)、云南交投集团(乙方)、临时管理人(丙方)签署了《重整产业投资人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丙方)。

  2.投资方案:(1)甲方以总股本184,132,890.00股为基数,按照不超过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不超过276,199,335.00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甲方总股本将不超过460,332,225.00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甲方原股东进行分配,由乙方和其他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以及用于清偿甲方的债务。(2)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以3.87元/股认购甲方转增股票35,000,000.00股,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135,450,000.00元。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3)各方确认,由于甲方的重整受理需要取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同意,甲方重整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昆明中院、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若上述有权机构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为顺利实施预重整及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3.付款安排:(1)报名保证金的转化。根据《招募公告》,乙方被遴选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已经支付的报名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2)重整投资款。1)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按期足额支付投资款之日起,自动转化为乙方的重整投资款(不计息)。2)在昆明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剩余重整投资款(履约保证金转化以外部分)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具体支付要求及银行账户信息等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4.交割安排:(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1)昆明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增股票对价款。(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甲方应及时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程序,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5.锁定安排:乙方承诺,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乙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原有股份;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承诺其一致行动人均一同遵守前述要求。

  6.相关承诺:(1)乙方保证,乙方支付受让标的股份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投资款。(2)乙方承诺将根据甲方的发展需求和市场环境,在充分论证且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收购等方式,择机注入乙方名下产业关联度较高、孵化培育较为成熟的拟上市资源,系统拓展甲方产业布局。

  7.履约措施和履约保障:根据《招募公告》,乙方被遴选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已经支付的报名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及投资款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额外按照其尚未支付的投资款总额(未足额缴纳重整投资款情形下)的10%支付违约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重整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原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重整计划新取得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登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部门的批准

  (一)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上市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3、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昆明中院裁定批准;

  4、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云南交投集团批准。

  (二)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

  2、本次交易尚需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需)。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根据生态公司《重整计划》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股份中,认购的股份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余股份由以股抵债方式获得。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拟变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拟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公司承诺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为避免未来存在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三、关联交易情况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4、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交投集团及其除交投生态外的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含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注:2025年度相关交易未经审计,以最终经年审机构审定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为准。

  除上述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长马福斌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副总经理,在信息披露义务人领取薪酬,除此以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以查询结果为准。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注:云南交投集团2022年、2023年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云南交投集团2023年财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表中2023年财务数据使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4年财务报表中的“年初余额”、“上年金额”。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公司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迟中华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郭子午            唐子杭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管的名单及其身份信息;

  3-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重整产业投资人投资协议书》;

  3-2、《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审批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以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相关交易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00号云南城投大厦A座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迟中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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