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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30         证券简称:华电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217号贵都大酒店会议区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侯军虎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吴韶华先生、陈朝辉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秘书黄永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2026-2028年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拟与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2026-2028年商业保理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2026-2028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拟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6-2028年工程承包、设备及服务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4,上述股东均已回避表决,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30,334,626,189股不计入参加上述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宜矗、林思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930        证券简称:华电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0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离任基本情况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董事吴韶华先生、陈朝辉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需要,吴韶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陈朝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吴韶华先生、陈朝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吴韶华先生、陈朝辉先生将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继续履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吴韶华先生、陈朝辉先生的离任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和公司的正常经营。

  吴韶华先生、陈朝辉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吴韶华先生、陈朝辉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总经理侯军虎先生、副总经理张戈临先生、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吴豪先生、董事会秘书黄永坚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公司工作安排需要,侯军虎先生不再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张戈临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吴豪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职务,黄永坚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以上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各位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与重要贡献致以诚挚谢意。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5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吴豪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吴豪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吴豪先生提名,同意聘任杨帅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杨帅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侯军虎先生提名,同意聘任杨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帅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杨帅先生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并取得了《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相关人员简历见附件。

  四、提名董事候选人情况

  2025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名吴豪先生、王元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吴豪先生、王元生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吴豪先生简历

  197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客户关系部经理助理;2009年4月至2020年9月,历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处职员、财务与风险管理部风险处职员、副处长、处长、预算处处长;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兼任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20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在电力行业具有21年工作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条件。

  附件

  王元生先生简历

  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2004年11月至2010年1月,历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秘书、秘书处副处长、行政处处长、公共关系处处长;2010年1月至2016年11月,历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任华电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1年10月至2025年11月,任华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25年11月至今,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单位专职董事;在电力行业具有33年工作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元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条件。

  附件

  杨帅先生简历

  198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学学士,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师。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会计处职员;2019年1月至2025年7月,历任华电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主任兼团委书记;2025年7月至2025年11月,任北京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华滨国际大酒店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在电力行业具有18年工作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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