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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 公告

  证券代码:688190        证券简称:云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本公司及除李晓雨先生外的其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结合治理规范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增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王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玲女士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王玲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附:简历

  王玲女士,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工程师,公司科技工程师,公司知识产权科长,公司科技管理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科研管理部高级经理。

  截至公告日,王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190        证券简称:云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李晓雨先生外的其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雷日赣先生主持现场会议,表决 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李晓雨先生因被留置无法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石岩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3、议案4、议案5.01、议案6.0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伟、王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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