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就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12月22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6日以专人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双利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具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讨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按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2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32,000,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事项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做出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要求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2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2,800.00万元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减。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且需按照有关程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编制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意董事会编制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方案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审慎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本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制定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九)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发行定价、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就本次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发行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发行股票挂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股票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与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发行预案的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等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完善和健全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中小股东的意见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定预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最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对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为社会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应当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每年累计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对《公司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九)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阅,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月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月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平海路999号迎丰股份办公大楼8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7日
至2026年1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5年12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2月31日09:00-11:30;13:00-16:30。
(二) 登记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平海路999号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 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会议登记:
1、 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 自然人股东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 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四)异地股东也可采取将相关资料以扫描方式发送至公司邮箱(YF_yinran@126.com)的方式进行书面登记,发送时间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16:30。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以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出示/提交给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 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平海路999号
电话:0575-89966200
邮编:312000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12-23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所处经营环境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6年6月末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40,000,000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32,000,000股,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572,000,000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18.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62.85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4年度持平,假设公司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的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20%和下降20%的业绩变动幅度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2,2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情况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假设除本次发行及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和2026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和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含30%),即132,000,000股,且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总金额不超过52,2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所提升,由于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被摊薄。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测算。
上述测算中,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计算。公司对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是为了便于投资者理解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高效利用募集资金以提升公司运营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但受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情况、募投项目建设期等多方面的影响,短期内项目的效益及公司的盈利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将可能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和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专业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一体化、个性化的印染综合服务。本次募投项目“老旧产线及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优势兼并绍兴布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年产1.29亿米高档印染面料异地新建项目(二期)”通过技术迭代与集约化生产,推动公司产品结构向“高档功能性”跃迁并实现环保标准的系统性提升,进一步夯实主业的可持续竞争力;与此同时,“大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着眼于全产业链中试平台的打造,全面提升公司新品快速开发与协同创新能力;而“染整智能识别与分析系统项目”则是对传统研发模式进行革命性重塑,通过智能化赋能构筑未来的数字化护城河。这四个项目共同形成了一个从“硬件根基强化”到“软件创新驱动”的完整闭环,充分体现了公司在主业范围内深化技术壁垒、引领产业变革的战略规划。本次募投项目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了一支涵盖印染工艺、材料科学、设备自动化、质量检测等多个专业领域的高素质技术与管理团队。在人员培养方面,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培训机制与外部合作体系,与多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与这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公司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联合研发、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活动,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公司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同时也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提供了实践平台,实现产学研各方的互利共赢。此外,公司设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高端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发展空间,有效提升了团队的创新活力和技术攻关能力。
上述人才储备不仅能够支撑现有生产运营的稳定运行,更能为募投项目中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新设备的调试运行、新工艺的优化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确保项目高效推进。
2、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技术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在染整技术领域深耕多年,已形成门类齐全、适应性强的印染工艺体系,具备处理各类差异化坯布(如棉、涤纶、锦纶、羊毛混纺等)的综合能力。针对不同纤维原料的组织结构、染料亲和性及功能性需求,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印染配方数据库,涵盖活性染色、分散染色、还原染色等多种工艺路径,能够灵活应对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订单需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获得98项技术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5项,涵盖印染工艺、环保处理、功能性整理、检测装置等多个方向。这些专利技术不仅体现了公司在功能性、环保性、智能化方面的创新能力,也为募投项目中高端产品开发、节能减排改造、智能制造升级等关键环节提供了成熟的技术路径和解决方案。
此外,公司已在纺纱织造匹配、成品后整理等上下游环节形成系统性知识积累,具备从源头到终端的全流程技术把控能力。这种全产业链视角有助于募投项目在产品设计、工艺衔接、成本控制等方面实现最优配置,提升整体竞争力。
3、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市场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长期服务于国内外知名服装及中高端面料商的供应链体系,涉及运动服饰、户外装备、商务正装等多个细分领域。通过对下游客户在色彩稳定性、功能性(如抗菌、防紫外线、吸湿排汗)、环保标准等方面需求的深入理解,公司已建立起快速响应机制和定制化服务能力。
在市场拓展方面,公司凭借稳定的产品质量、灵活的生产调度能力和持续的技术创新,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形成了稳定的订单来源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同时,公司积极参与国际展会、行业论坛等活动,紧跟全球纺织品消费趋势和技术发展方向,提前布局高附加值产品线。
本次募投项目聚焦于提升高端功能性面料染整能力、推进柔性化智能化生产转型,这与当前服装产业“小单快反”的柔性化需求高度契合。公司现有的客户基础和市场洞察力,将有助于新产能投产后迅速实现产品导入与市场推广,缩短投资回报周期。
综上所述,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三大维度均具备充分的前期储备:在人员方面,拥有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和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在技术方面,掌握多项核心专利技术,具备全产业链工艺整合与自主创新实力;在市场方面,积累了广泛的优质客户资源和敏锐的市场需求感知能力。这些优势共同构成了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坚实基础,不仅能有效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更将助力公司向高端化、智能化、柔性化方向转型升级,进一步巩固其在纺织印染行业的领先地位。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二)积极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助力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提升业务规模与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安排,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工作,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从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四)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促进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台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新规定,且本承诺函上述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分别作出承诺如下:
“1、在持续作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上述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1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1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1号)
2021年8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指出:2021年3月25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12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3%,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至2021年6月19日才补充披露了《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王调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傅双利、王调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27号)
2021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决定》)。《警示决定》指出,根据上述《警示函》,公司收到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应当披露临时公告的标准,理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2019年12月28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调仙(董事会秘书任期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4月14日,财务总监任期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7月6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调仙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警示决定》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市规则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经营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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