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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25-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佳程广场A座23层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股东要求增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9日下午收到公司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邮件,提议新增五项临时提案至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临时提案如下:

  临时提案一、《关于将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临时提案二、《关于罢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冯念一的议案》;

  临时提案三、《关于选举仇文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临时提案四、《关于同意公司配合<债务重组计划>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的议案》;

  临时提案五、《关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情况严重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披露的议案》

  表决结果:1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长王文学先生,非独立董事赵威先生、陈怀洲先生、冯念一先生,独立董事张奇峰先生、陈琪先生、谢冀川先生均投出反对票,主要理由如下:

  1、董事长王文学先生反对理由为:本人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对股东所提的五项临时提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五项临时提案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不应提交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临时提案一没有必要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二所述事项不实,董事冯念一先生在各项工作中均勤勉尽责,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不应无故解除其职务。

  临时提案三,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结合起来考虑,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形,本人认为不应该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认为不应该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五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认为不应该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非独立董事赵威先生反对理由详见附件。

  3、非独立董事陈怀洲先生反对理由为:本人认为股东所提的五项临时提案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不应该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一相关事项,相关规则中已有规定,实在没有必要再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二认为冯念一董事未勤勉履职,与事实不符,不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罢免。

  临时提案三提及事项,本人反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结合临时提案三,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形,不应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四提及的事项,公司没有义务配合债委会进行财务尽调,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公平的对待每一位投资者,该提案不应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五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应予审议的事项,不应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非独立董事冯念一先生反对理由为:本人基本同意赵威总意见,认为股东本次提的五个临时提案均不应提交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一表述的相关事项,相关规则中已有规定,无必要提交审议。

  临时提案二涉及罢免本人事项,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履职,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三,结合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形,临时提案三的提案事项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临时提案四所述内容,《债务重组计划》没有赋予债委会对公司开展财务尽调的权利,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临时提案五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5、独立董事张奇峰先生反对理由为:临时提案部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部分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6、独立董事陈琪先生反对理由为:临时提案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或不适于股东会权限范围。

  7、独立董事谢冀川先生反对理由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五项临时提案均存在不需要或者不适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夏幸福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赵威先生反对理由

  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五项临时提案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关于该五项临时提案的具体意见如下:

  临时提案一:关于将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关于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6条、《公司章程》第77条规定,公司清算事项已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因此,临时提案一的关于将“清算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毫无必要。

  关于预重整、重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因此,如将与预重整、重整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将剥夺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合法权利;预重整、重整期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35条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预重整、重整期间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相关规则中已有规定。

  基于上述,从对债权人合法权利保护及尊重法律法规规定等角度考虑,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无需或不宜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临时提案二:关于罢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冯念一的议案

  股东认为董事冯念一先生对外发表的言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债务重组计划》相关要求,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未勤勉尽责,并以此为由,提请股东大会罢免董事冯念一先生。

  首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9条规定,公司主动提出重整申请,才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因此,冯念一董事关于公司预重整启动程序的言论,系事实描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公司《债务重组计划》中确有“公司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配合市政府专班和债委会有关‘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启动’资金监督、资产处置资金监督、薪酬发放监督等监督措施落实到位”等内容,但没有赋予债委会对公司开展财务尽调的权利;《债务重组计划》有关加强监督管理的事项内容与债委会要求的所谓“开展财务尽调”并不是同一事项,且二者之间不存在内容内涵的包含关系。因此,冯念一董事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言论,并不违反公司《债务重组计划》。

  最后,《公司章程》第96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所以,本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三:关于选举仇文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临时提案三的提案事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中修订的《公司章程》第109条存在矛盾冲突。因此,结合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临时提案三的提案事项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14条、《公司章程》第52条的规定,不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四:关于同意公司配合《债务重组计划》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的议案

  首先,公司《债务重组计划》中确有“公司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配合市政府专班和债委会有关‘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启动’资金监督、资产处置资金监督、薪酬发放监督等监督措施落实到位”等内容,但没有赋予债委会对公司开展财务尽调的权利;《债务重组计划》有关加强监督管理的事项内容与债委会要求的所谓“开展财务尽调”并不是同一事项,且二者之间不存在内容内涵的包含关系。

  其次,根据《证券法》第8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因此,基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配合金融债委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反之,若公司配合金融债委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则将造成公司违法违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且有损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该提案不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五:关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情况严重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披露的议案

  自2021年12月以来,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已定期、持续披露关于债务重组计划相关进展情况,涉及债务重组计划相关具体事项情况及变化亦均已依法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相关披露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自法院受理公司债权人申请公司预重整以来,公司正在积极配合法院和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并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决策公司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公司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临时提案五的内容不属于《公司法》第59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76、77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应予审议事项,不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25-081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9日下午收到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送达的《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议新增五项临时提案至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提案的内容

  2025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定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平安人寿送达的《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议新增以下提案并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临时提案一、《关于将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临时提案二、《关于罢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冯念一的议案》;

  临时提案三、《关于选举仇文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临时提案四、《关于同意公司配合<债务重组计划>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的议案》;

  临时提案五、《关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情况严重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披露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2025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股东要求增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上述议案以1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董事会有权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15条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15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章程》第52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第5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2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不予提交临时提案至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平安人寿此次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临时提案一:关于将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关于清算,根据《公司法》第66条、《公司章程》第77条规定,公司清算事项已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因此,临时提案一的关于将“清算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毫无必要。

  关于预重整、重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因此,如将与预重整、重整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将剥夺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合法权利;预重整、重整期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35条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预重整、重整期间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相关规则中已有规定。

  基于上述,从对债权人合法权利保护及尊重法律法规规定等角度考虑,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无需或不宜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临时提案二:关于罢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冯念一的议案

  股东认为董事冯念一先生对外发表的言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债务重组计划》相关要求,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未勤勉尽责,并以此为由,提请股东大会罢免董事冯念一先生。

  首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9条规定,公司主动提出重整申请,才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因此,冯念一董事关于公司预重整启动程序的言论,系事实描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公司《债务重组计划》中确有“公司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配合市政府专班和债委会有关‘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启动’资金监督、资产处置资金监督、薪酬发放监督等监督措施落实到位”等内容,但没有赋予债委会对公司开展财务尽调的权利;《债务重组计划》有关加强监督管理的事项内容与债委会要求的所谓“开展财务尽调”并不是同一事项,且二者之间不存在内容内涵的包含关系。因此,冯念一董事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言论,并不违反公司《债务重组计划》。

  最后,《公司章程》第96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所以,本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三:关于选举仇文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临时提案三的提案事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中修订的《公司章程》第109条存在矛盾冲突。因此,结合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临时提案三的提案事项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14条、《公司章程》第52条的规定,不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四:关于同意公司配合《债务重组计划》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的议案

  首先,公司《债务重组计划》中确有“公司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配合市政府专班和债委会有关‘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启动’资金监督、资产处置资金监督、薪酬发放监督等监督措施落实到位”等内容,但没有赋予债委会对公司开展财务尽调的权利;《债务重组计划》有关加强监督管理的事项内容与债委会要求的所谓“开展财务尽调”并不是同一事项,且二者之间不存在内容内涵的包含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8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因此,基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配合金融债委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反之,若公司配合金融债委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则将造成公司违法违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且有损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该提案不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五:关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情况严重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披露的议案

  自2021年12月以来,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已定期、持续披露关于债务重组计划相关进展情况,涉及债务重组计划相关具体事项情况及变化亦均已依法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相关披露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自法院受理公司债权人申请公司预重整以来,公司正在积极配合法院和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并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决策公司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公司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临时提案五的内容不属于《公司法》第59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76、77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应予审议事项,不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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