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浙江嘉兴地块资产属于低效资产,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兴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为拓展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将其列入高新区地块收回计划,由嘉兴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嘉兴市秀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新建设”)负责对相关地块资产及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金额预计为3,636.47万元,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补偿款收回的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具体以款项收回、资产移交的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嘉兴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为拓展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将公司浙江嘉兴地块资产列入高新区地块收回计划,拟由秀新建设负责对相关地块资产及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内容包括:1、资产评估作价补偿: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装修、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搬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金额补偿;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签约奖励;4、腾空奖励。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预计可收回补偿款3,636.47万元。
公司浙江嘉兴地块资产属于低效资产,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公司拟推进浙江嘉兴地块资产由嘉兴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有偿回收的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2月23日,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偿收回公司浙江嘉兴地块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浙江嘉兴地块资产交由秀新建设有偿收回及签订的《协议书》;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协议收取补偿款以及处理交易推进过程中的各类事项。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秀新建设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嘉兴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拟收回的浙江嘉兴地块资产为位于浙江嘉兴市秀洲区秀新路452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不可分离的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设施和设施设备等。(以下简称“拟收回资产”)。不动产产权证书号:浙(2025)嘉秀不动产权第0027266号。
(1)土地:面积12,170.76㎡(折合约18.25亩),性质为工业用地;
(2)房屋建筑物:有证面积13,575.28㎡,共3个不动产单元,其中1幢号3层,建筑面积3,867.66㎡;2幢号4层,建筑面积6,659.72㎡;3幢号5层,建筑面积3,047.9㎡,其他房屋建筑面积224.35平方米。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上述拟收回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单位:万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定价方法:成本法,对于土地取得成本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测算购地费用进而求取土地取得成本进行评估。
2、定价原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同时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替代原则、价值时点原则。
3、定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估价规范;委托方提供的收购评估项目委托书、权属资料等相关资料;所掌握的相关资料及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所获取的资料。
4、重要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
(1)一般假设:估价报告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对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前提。本次估价对象中其他房屋为未经登记建筑,依据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本次估价在此条件下并假设估价对象能够持续使用为前提进行评估;估价对象在合法前提下,按其规划用途使用能够产生最高最佳效益,并在未来能够持续使用为前提;估价对象中有证房屋依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其他房屋的估价建筑面积以评估人员现场测量取得的数据,作为本次评估价值的计算依据,使用本估价报告证明双方均对该面积认可;据调查其他房屋建成年份为2005年左右,与《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有证房屋建成年份基本相同,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本次估价以其他房屋建成年份符合实际为前提且结合建筑物实际保养状况得出的综合成新进行估价;不存在也不涉及任何法律纠纷及权属争议、不受任何权利限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合法地进行转让为前提;评估的价值是假设估价对象为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未考虑估价对象交易时的额外的相关费用,也未考虑相关权利限制等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仅对估价对象房地产外观作一般性查看,并未对其结构、设备及装修等内在质量进行测试,故不能确定其有无内部缺陷,本报告假设其内部质量足以维持正常的使用寿命为报告结果成立的前提;以估价对象未来能持续利用为假设前提。
(2)其他假设:估价对象不存在未定事项、不存在背离事实事项、不存在不相一致事项。
5、估价结果:公司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新路452号的工业房地产及不可分离的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设施和设施设备等的价值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5年10月31日的评估总价为3,492.22万元。
6、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备注: 2017年8月,公司将上述收回资产中6,659.72平方米厂房出租给浙江子母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母河公司”),租赁期10年,上述评估价值中包括子母河公司在承租期间投资的不动产共计243.10万元。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嘉兴市秀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国盛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乙方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嘉兴市国盛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文号:嘉国估(2025)S字第030号),甲乙双方一致认可该《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
1、补偿、补助项目及金额:工业房地产及不可分离的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设施和设施设备等评估价3,492.2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271.51万元(按有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合计为:3,763.73万元。
2、甲方支付补偿款时间
(1)第一期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补偿价款的60%,即2,258.24万元。
(2)第二期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补偿价款的20%,即752.75万元,乙方将土地及房屋腾空并交付给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
(3)第三期甲方向乙方付清20%的余款,即752.75万元,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收回及注销等相关手续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3、办理权属注销登记及交付腾退时间
(1)乙方应当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土地及房屋腾空交付给甲方。
(2)乙方完成腾空并全部移交给甲方3个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完毕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收回及注销等相关手续。
(3)若乙方逾期未将房屋全部腾空或未将自有及前承租人所有的财物全部搬离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也有权自行处置,不限于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处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2025年12月31日前签署本协议,甲方另行按乙方有证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支付签约奖励费,合计60.85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5)乙方在2026年8月15日前将房屋腾空并全部交付给甲方,甲方另行按协议总补偿价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腾空奖励费188.19万元。
4、其他说明:上述补偿、补助项目及金额3,763.73万元中包括公司在收到乙方补偿价款后,需根据公司与子母河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约定,按照评估报告向其支付补偿款243.10万元及停产停业损失133.19万元(按其租赁厂房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合计376.30万元。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事项系公司响应嘉兴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拓展新兴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层次、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举措。有助于公司加快低效无效资产处置进度,高效盘活存量资产,对优化公司财务状况、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将产生积极作用。补偿定价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评估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针对本次补偿款,公司将严格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资产移交进度及款项收取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稳妥推进资产腾空、移交等后续工作。
七、相关风险提示
补偿款收回的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具体以款项收回、资产移交的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协议书》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8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12月19日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公司OA办公系统或亲自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四) 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
(五) 会议由董事长刘中海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偿收回公司浙江嘉兴地块资产的议案》(详见2025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偿收回公司浙江嘉兴地块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6)
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同意公司将浙江嘉兴地块资产交由秀新建设有偿收回及签订的《协议书》;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协议收取补偿款以及处理交易推进过程中的各类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红果农业高标准农田等投资剩余价值补偿的议案》(详见2025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轮台县建设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7)
同意红果农业高标准农田等投资剩余价值补偿事宜,具体以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剩余价值补偿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补偿相关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款项结算等与本次事项相关的全部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7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轮台县建设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情况概述
(一)2025年7月28日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2025年8月13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轮台县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轮台县建设项目,同意授权经理层负责具体办理终止该项目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土地使用权有偿退还、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终止及高标投资妥善处理、相关公司清算注销等事宜、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及与本次终止建设项目事项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7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轮台县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4)
(二)2025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轮台县建设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4):公司收到轮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新疆红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及轮台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同意收回新疆红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以1,168.78万元取得的位于红桥石油服务区17.7599公顷(合226.4亩)国有土地,退还1,168.78万元土地出让金,并注销出让合同。
二、进展情况
(一)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红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果农业”)与轮台县策大雅乡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就解除2025年4月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终止后高标准农田投资剩余价值补偿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解除双方于2025年4月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红果农业高标准农田等投资剩余价值补偿方案为:轮台县策大雅乡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红果农业的补偿金额以本金1,136.54万元为基数,采用等额本金加利息的方式分13年分期偿还,未偿还部分按年3.0%计付利息,补偿本息合计1,366.79万元,其中:2026-2030年,每年偿还114.58万元;2031-2038年,每年偿还99.24万元。
(二)2025年12月23日,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红果农业高标准农田等投资剩余价值补偿的议案》,同意红果农业高标准农田等投资剩余价值补偿事宜,具体以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剩余价值补偿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补偿相关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款项结算等与本次事项相关的全部手续。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高标准农田等投资剩余价值补偿事项,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推进土地出让金价款回收、补偿款回收等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5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注:本次担保情况进展数据截至2025年11月30日。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铁门关兵团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绿原糖业在农行铁门关兵团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月绿原糖业实际使用上述贷款1,000万元,公司按100%比例实际向其提供1,000万元担保。
2、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湖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博湖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绿原糖业在农发行博湖支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月绿原糖业实际使用上述贷款2,000万元,公司按100%比例实际向其提供2,000万元担保。
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巴音郭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绿原糖业在工行巴音郭楞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月绿原糖业实际使用上述贷款1,940万元,公司按100%比例实际向其提供1,940万元担保。
4、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铁门关兵团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冠农番茄在农行铁门关兵团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月冠农番茄实际使用上述贷款100万元,公司按100%比例实际向其提供100万元担保。
5、公司与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以下简称“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银通棉业在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的授信业务按持股比例51.26%提供6,663.8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该笔业务银通棉业
的全资子公司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农棉业”)为银通棉业在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的授信业务全额提供1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月银通棉业实际使用上述贷款4,000万元,公司按持股51.26%比例实际向其提供2,050.40万元担保,冠农棉业按100%比例实际向其提供4,000万元担保。
6、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巴音郭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天沣物产在中行巴音郭楞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月天沣物产实际使用上述贷款3,000万元,公司按100%比例实际向其提供3,000万元担保。
7、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巴音郭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天沣物产在建行巴音郭楞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月天沣物产实际使用上述贷款9,337.55万元,公司按100%比例实际向其提供9,337.55万元担保。
8、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巴音郭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天沣物产在交行巴音郭楞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月天沣物产实际使用上述贷款10,000万元,公司按100%比例实际向其提供10,000万元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7月28日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2025年8月13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绿原糖业、冠农番茄、天沣物产、天泽西域花、新疆西域花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信贷、融资及资金等综合银行业务提供不超过23.7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25年7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2)。
2025年9月29日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2025年10月15日公司2025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新增预计担保的议案》,同意:自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银通棉业、冠农棉业、顺泰棉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信贷、融资及资金等综合银行业务提供不超过9.1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25年9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新增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1)。
上述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绿原糖业
(二)冠农番茄
(三)银通棉业
(四)天沣物产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绿原糖业提供担保的合同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6100120250005471)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10,000万元
(4)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是否反担保:否。
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52829001-2025年巴博(保)字0012号)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8,000万元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5)是否反担保:否。
3、《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01000019-2025年焉耆(保)字0006号)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10,000万元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是否反担保:否。
(二)为冠农番茄提供担保的合同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6100120250003898)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9,000万元
4、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是否反担保:否。
(三)为银通棉业提供担保的合同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新银巴保字第11002-1号、2025年新银巴保字第11002-3号)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限届满后另加三年。
3、担保金额:13,000万元,其中公司按持股比例51.26%提供6,663.80万元担保,新疆华夏汇通实业有限公司按48.74%提供6,336.20万元担保;同时冠农棉业按100%为银通棉业提供13,000万元担保。
4、担保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有关费用;(2)债权人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有关费用;(3)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有关费用;(4)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债权人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5、是否反担保:是。
(四)为天沣物产提供担保的合同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7224RGB202503009)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3,000万元
(4)担保范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是否反担保:否。
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650700000ZGDB2025N00U)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10,000万元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是否反担保:否。
3、《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51021GR6588334)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10,000万元
(4)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是否反担保:否。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为其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是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及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公司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控制权,且目前被担保方生产经营正常,担保风险可控。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支持子公司日常的经营需求,此担保有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的控制权,被担保方目前经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关详情可参阅公司2025年7月29日披露的临2025-032号公告、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临2025-051号公告。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69,986.47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3.01%。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5,886.47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7.9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85,134.02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3.70%。本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本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 报备文件
(一)《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6100120250005471)
(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52829001-2025年巴博(保)字0012号)
(三)《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01000019-2025年焉耆(保)字0006号)
(四)《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6100120250003898)
(五)《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新银巴保字第11002-1号、2025年新银巴保字第11002-1号)
(六)《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7224RGB202503009)
(七)《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650700000ZGDB2025N00U)
(八)《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51021GR658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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