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首创证券
股票代码:60113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股份变动性质: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导致股份数量增加,持股比例提高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投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投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投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京投公司在持股首创证券方面无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2024年末,信息披露义务人京投公司实际控制的主要子公司1家,基本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亿元
注:财务数据为截至2024年末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京投公司是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与管理职能,主业为轨道交通投融资、建设管理与运营服务,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经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
京投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100%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上年末所有者权益+本年末所有者权益)÷2]*10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计算)绝对值5%以上的未决或者可预见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京投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如下11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口径。: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22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口径。: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与京投公司的战略合作,为首创证券发展赋能,优化首创证券股东结构,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同发展,首创集团拟通过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方式将其持有的首创证券97,423,157股A股股份(占首创证券当前股本的3.56%)划转给京投公司。无偿划转完成后,京投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首创证券的业务支持,推动首创证券业务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的持有股份意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首创证券A股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10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首创集团签署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至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之协议书》,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2025年12月23日,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已取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首创集团持有首创证券1,551,690,000股A股股份,占首创证券当前总股本的56.77%;京投公司持有首创证券473,080,000股A股股份,占首创证券当前总股本的17.31%。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首创证券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注:以上股权结构图“持股比例”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首创集团将持有首创证券1,454,266,843股A股股份,占首创证券当前总股本的53.20%;京投公司将持有首创证券570,503,157股A股股份,占首创证券当前总股本的20.87%。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首创证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注:以上股权结构图“持股比例”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首创集团拟将其持有的首创证券97,423,157股的A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京投公司。无偿划转后,首创集团持有首创证券53.20%的A股股份,仍为首创证券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仍为首创证券实际控制人;京投公司持有首创证券20.87%的A股股份,仍为首创证券第二大股东。
三、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0月15日,首创证券与京投公司签署的《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至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之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1.划出方:首创集团;
2.划入方:京投公司;
(二)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首创集团将其合法持有的首创证券3.56%(97,423,157股)的A股股份(限售条件股份)无偿划转到京投公司;
(三)协议成立及生效条件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本次交易的方案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标的股份交割安排
标的股份交割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除非划入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本协议项下限售股股份转让已获得上交所同意;
3.本协议项下划出方的陈述与保证仍保持真实有效,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合规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协议终止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北京市国资委、上交所或任一其他有权审批监管机构书面批复不同意本次标的股份无偿划转。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首创集团直接持有首创证券56.77%的股份,共计1,551,690,000股,上述股份已于2025年12月22日全部解除限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无偿划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无偿划转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首创集团将其持有的首创证券97,423,157股的A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京投公司,不涉及支付对价和价款安排。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更换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更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等不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尊重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投公司与首创证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首创证券控股股东为首创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首创证券控股股东仍为首创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首创证券控制权变更,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投公司已经是首创证券第二大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5%,首创证券已在A股招股说明书和历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市公司与京投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为确保关联交易公允性及披露的及时准确性,首创证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均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性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首创证券A股首发上市时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单位作为首创证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首创证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本单位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单位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如需)。
本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目前和将来本单位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签署相关协议,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
本单位承诺不利用自身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为保证公司的独立运作,本单位承诺在作为公司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承诺杜绝一切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方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4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5)第110A021169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3年及2022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31601号、天职业字[2023]3017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具体如下33下文引用的2022年数据来源于2023年审计报告期初数,2023-2024年数据来源于2024年审计报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金额单位: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单位: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京投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5)第110A021169 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审计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京投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重要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陆续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与企业个别财务报表相关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郝伟亚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郝伟亚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4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有关当事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四)首创集团与京投公司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以及是否存在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以及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签署日前6个月内其持有或买卖首创证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首创证券办公地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郝伟亚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1136 证券简称:首创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6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复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系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所致,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将直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公司)1,454,266,843股A股股份,占首创证券当前总股本的53.20%,仍为首创证券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将直接持有首创证券570,503,157股A股股份,占首创证券当前总股本的20.87%,仍为首创证券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近日,首创证券收到公司股东首创集团和京投公司分别出具的《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所致,不涉及要约收购或资金来源。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创集团和京投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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