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55版)
8.04 价款返还
若本协议在标的股份过户前终止且受让方已支付任何股份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全额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以及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九)其他条款
9.01 费用
所有与交易文件的准备、签署和履行以及本次转让有关的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费用和财务顾问费用)均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9.02 税金
就因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和实施交易文件所拟议的交易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向各方分别计征的各项税金,转让方应自行负责申报和缴纳(除受让方作为交易一方的印花税)。为避免疑问,本协议第2.02款约定的每股转让价格以及股份转让价款均已包括转让方就本次转让按照适用法律所应缴纳和承担所有相关税金(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若主管税务部门要求转让方的相关税金应由受让方进行代扣代缴的,转让方应予以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9.03 转让
本协议对本协议各方的继任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且其利益及于本协议各方的继任人和受让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但受让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向其关联方转让,而均无需经得转让方的同意。
9.04 完整协议
交易文件以及依照交易文件交付的其它文件(包括本协议附录一至附录四)构成各方就交易文件主题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在此之前各方就该等主题事项所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和承诺。
9.05 可分割性
若根据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拟议之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以对任何一方严重不利的方式受到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在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时,各方应进行善意谈判,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以便以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近似地实现各方的原有意图,从而尽量最大限度地完成本协议原先筹划之交易。
9.06 修订
本协议只能通过各方或各方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予以修订或修改。
9.07 通知
本协议中要求或允许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有效送达:
(a)经专人递送的,在交付给本协议受通知方时视为送达;
(b)交由快递公司递送的,自快递信息显示签收后的第三(3)天,视为送达;或者
(c)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在送达方电子邮箱系统显示邮件已成功投递至受通知方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时,视为送达。
所有的通信应发送至本协议附录四中所列示的地址,或者一方提前十(1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其它地址。
各转让方一致同意,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9.07款向任一转让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已向全部转让方发出并均已有效送达,对全部转让方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各转让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就前述通知方式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
9.08 副本
本协议可签署并交付一式八份,其中转让方持贰份、受让方持贰份,其余由目标公司保存用于办理政府手续。每一份均为原件并具有相同效力。
9.09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a)本协议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b)因本协议的签署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另一方发生了争议并说明争议的性质。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三十(30)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3)名按照仲裁规则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选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及其他特殊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香港上市公司尚需履行香港联交所对本次交易事项的审阅程序。相关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诚锋投资所持上市公司65,529,9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转让价格为17.72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61,189,934.32元。
二、资金来源及声明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公司本次交易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为账面货币资金和配售募资,配售募资为通过香港联交所专项配售,并将募集资金专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完成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完成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实力。
本公司用于本次交易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1、本公司具备资金实力,具有履行本次交易对价支付义务的能力。
2、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公司自有资金为账面货币资金和配售募资,配售募资为通过香港联交所专项配售,并将募集资金专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4、本公司用于本次交易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资金支付方式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转让过户”。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重大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资产重组计划、未来3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市公司重组上市的计划或安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共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上市公司推荐6名董事候选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转让方在持有上市公司不少于5%股份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支持转让方提名1名董事。
本次转让的过户登记完成后,为实现上市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尽合理努力促使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保持稳定。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将积极配合完成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的改选工作,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稳定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六)承诺”。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动,此外,根据前述说明,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后续亦将产生相应变动。上市公司将依法结合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前述事项相关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应法律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未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保持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完整或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资产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3、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三)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四)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为避免本公司/本人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本人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发现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本公司/本人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和减少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承诺人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2、本公司/本人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杜绝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7、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前述主体在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优必选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管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文件;
5、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承诺及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 剑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 剑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4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 剑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锋龙股份,证券代码:002931)自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优必选股东会审批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对优必选本次交易事项的审阅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必要的程序等。本次交易的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停牌情况概述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先生(以下简称“实控人”)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目前各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正就具体交易方案、协议等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和磋商,具体情况以各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该事项正在洽谈过程中,目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931,证券简称:锋龙股份)自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2个交易日。2025年12月1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通知,上述控制权变更事项仍在进一步洽谈中,各方主体正在积极推动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各项工作,目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931,证券简称:锋龙股份)自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3个交易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2日披露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和《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二、进展情况介绍
(一)本次股份转让
2025年12月24日,诚锋投资、董剑刚、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驰投资”)、厉彩霞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必选”)签署了《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诚锋投资向优必选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合计65,529,90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72元,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161,189,934.32元。
(二)本次要约收购及表决权放弃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优必选及/或其指定主体将向上市公司除受让方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8,4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2%),价格为人民币17.72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除权除息情况调整,如需),不低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
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厉彩霞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不可撤销地承诺,以合计所持目标公司28,427,61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1%)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同时,自过户登记日起,放弃行使其所持有的前述预受要约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且除取得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终不恢复。各方同意,若转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则表决权放弃自要约收购完成之日起自动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三、股票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锋龙股份,证券代码:002931)自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优必选股东会审批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对优必选本次交易事项的审阅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必要的程序等。本次交易的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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