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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2月24日,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必选”)与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锋投资”)、董剑刚、厉彩霞、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驰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优必选拟受让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65,529,90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并约定在前述股份转让后,优必选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本次要约收购为优必选向除收购人以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8,45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2%,要约收购价格为17.72元/股。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28,450,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28,450,00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28,450,00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锋龙股份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要约收购需以优必选协议受让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65,529,906股锋龙股份的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转让方将以其所持锋龙股份、董剑刚、厉彩霞及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28,427,6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1%)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收购人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优必选最多合计持有锋龙股份93,979,906股股份,约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3.01%。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04,134,000.00元,收购人将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100,826,800.0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2025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优必选出具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或“报告书摘要”),现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要约收购后收购人将依托上市公司的上市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三)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收购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29.99%股份及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作出承诺:“1、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减持在本次收购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会通过回购减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质押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除优必选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转让方以合计所持上市公司28,427,61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1%)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具体而言,诚锋投资以合计所持上市公司20,749,38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50%)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董剑刚以合计所持上市公司5,309,50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厉彩霞以合计所持上市公司224,94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10%)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锋驰投资以合计所持上市公司2,143,77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98%)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未经优必选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止,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委托表决权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于其上设立任何负担,也不得实施或配合其他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期届满后,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要约收购方将根据本次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购买目标公司股份预受的全部股份。

  (五)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本次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7.72元/股。

  除以上所述,若锋龙股份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计算方式如下:

  要约价格的调整公式为:假设原要约价格为P0,每股派息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则调整后的要约价格P1的计算公式为P1=P0-D(仅派息时);P1=P0/(1+N)(仅送股或转增股本时);若同时有派息、送股和转增股本,则P1=(P0-D)/(1+N)。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的调整公式为:假设原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Q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则调整后的要约收购股份数量Q1=Q0×(1+N)。

  2、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锋龙股份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优必选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优必选通过受让诚锋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65,529,90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17.72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锋龙股份的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锋龙股份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17.72元/股。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18.92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7.72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要约价格与股份协议转让作价一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在协议转让的基础上继续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巩固收购人对锋龙股份控制权的安排,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与协议转让价格一致,即17.72元/股。

  2)本次要约价格高于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本次要约价格为17.72元/股,要约价格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60/12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对比如下:

  

  本次要约价格虽低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但高于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因此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情形。

  3)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说明:“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次要约收购不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锋龙股份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若锋龙股份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17.72元/股、拟收购数量28,450,000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504,134,000.00元。

  收购人将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100,826,800.00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收购人本次交易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为账面货币资金和配售募资,配售募资为通过香港联交所专项配售,并将募集资金专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完成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七)要约收购有效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初步拟定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二、其他说明

  1、以上仅为本次要约收购的部分内容,详情请查阅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次交易尚需收购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要约收购需以优必选协议受让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65,529,906股锋龙股份的股份为前提。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要约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股份减持计划提前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一致行动人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根据减持计划,实际控制人董剑刚计划在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753,6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2602%);锋驰投资计划在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3,801,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73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剑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锋驰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鉴于董剑刚、锋驰投资及其他一致行动人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提前实施完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董剑刚未进行减持。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系提前结束,符合前期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

  3、董剑刚、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锋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将根据本人的资金需求、资金安排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

  在满足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包括间接持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公司上市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自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和本公司股东的意愿,审慎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不违反本公司股东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

  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总数的25%;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锋龙股份上市后,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锋龙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锋龙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

  上述股东还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承诺中,关于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的延长锁定承诺、上市后董剑刚及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均已到期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本次减持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董剑刚、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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