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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25-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公司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华信科、熠存存储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或担保事项一“债务人”)与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国泰世华银行”)签署了《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国内发票融资合同》,国泰世华银行根据协议给予华信科的国内发票融资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大写金额),属于非承诺性融资额度,属于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同日,公司与国泰世华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华信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详见“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担保事项一”。

  (二)担保事项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熠存存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存存储”或担保事项二“主债务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北京银行授予最高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标识总计为(大写)壹仟万元整,授信期间为自合同订立日(即2025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同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熠存存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详见“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担保事项二”。

  2、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4日、4月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分别为华信科、熠存存储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该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相关担保的具体事宜。

  公司本次为华信科、熠存存储提供的担保在已授权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 被担保方的可用担保额度和担保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注:保证范围详见“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1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16C02

  法定代表人:陈炎表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其它限制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华信科51%股权。华信科与公司的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华信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熠存存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熠存存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3年9月11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3、21、22层

  法定代表人:张韵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熠存存储是华信科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华信科51%股权。熠存存储与公司的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熠存存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甲方(保证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主合同债权人):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保证范围:

  1.1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乙方签订及/或将签订的《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国内发票融资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等),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1.2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1)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主合同项下所有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等)、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业务发生后,因汇率变化导致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发生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发生期间届满日的限制,对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间超过债权发生期间的,甲方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早于或等于债权确定之日的,保证期间从债权确定之日开始起算;任一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晚于债权确定之日的,保证期间从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无论前述哪种情形,甲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均为三年;且双方特别同意;任一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后,乙方可宣布甲方对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提前至前述债务到期日之次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4、违约责任:甲方有合同约定的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担保事项二

  保证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保证范围:主合同[指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指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

  (1)主债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主合同债务的,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的,北京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无条件就其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的,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按照主合同下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如无合同利率时按每日万分之五)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应履行的,北京银行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开立的账户内自行扣收保证人到期应付的款项,在扣收后以对账单或其他形式告知保证人。

  (4)北京银行行使权利而收回的款项币种与债权款项币种不同时,适用北京银行公布的银行卖出债权款项币种、买进回款币种的汇价兑换后清偿北京银行债权,由此引起的汇率损失和换汇费用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义务配合办理换汇手续。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华信科、熠存存储提供的担保主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华信科、熠存存储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做好相关风险控制工作,相关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华信科的其他股东之一上海竞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域投资”)于2025年12月3日出具了《反担保函》,针对公司本次为华信科、熠存存储提供的担保,竞域投资将无偿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1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余额为30,110.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6.3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泰世华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华信科与国泰世华银行签署的《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

  3、华信科与国泰世华银行签署的《国内发票融资合同》;

  4、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熠存存储与北京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25-096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楼临空厅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浩樑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943人,代表股份189,432,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11%(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44,509,255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4,023,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41人,代表股份65,409,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52%。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42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513%;反对3,57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9%;弃权12,4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04,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318%;反对3,57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03%;弃权12,4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7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2.00 《关于竞域投资拟向公司新增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72%;反对3,440,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0%;弃权12,3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72%;反对3,440,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0%;弃权12,3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2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已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3.00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14,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70%;反对1,740,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9%;弃权12,3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91,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55%;反对1,740,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3%;弃权12,3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3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郦苗苗、张大为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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