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5-1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9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405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投票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7,513,622,829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A股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8人,列席18人。全体董事列席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副总裁、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聂小刚先生以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股东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2026-2028年度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会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如下:在表决议案1时,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回避表决。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15,303,000股A股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骏妍、孙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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