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5-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庄矿业”)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新增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大金庄矿业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8,0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分别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计为公司新增提供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9月,大金庄矿业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担保合同”)(编号:〔2024〕杭银综授额字第 000140号-担保 02),为公司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4〕杭银综授额字第 000140 号)(以下简称“原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9月25日披露的《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近日,大金庄矿业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编号为(2025)杭银综授额字第000315号-担保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新担保合同”)为公司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25)杭银综授额字第000315号的《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原授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转入新担保合同,新担保合同生效后原担保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自动终止,即本次大金庄矿业将在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为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此外,大金庄矿业于近日与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100BY25001684),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大金庄矿业已就本次两项担保事宜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捌亿肆仟壹佰陆拾陆万捌仟捌佰壹拾叁元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成立日期:2001年05月15日
营业期限:自2001年05月15日至 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0,345,5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9%,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 以上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金庄矿业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4.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大金庄矿业与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4.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对本公司新增提供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8,000万元(含本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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