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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80          证券简称:中国铀业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铀业”)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2月24日通过通讯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袁旭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1人(其中张红军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张绍坤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邢拥国先生、姜德英先生、肖林兴先生和王俊仁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中国铀业经营班子202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邢拥国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中国铀业公司负责人2024年度年薪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邢拥国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张仲斌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仲斌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专项审查意见;

  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专项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1280          证券简称:中国铀业          公告编号:2025-004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铀业”)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王辉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王辉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总法律顾问,辞任后仍在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王辉先生的辞任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王辉先生在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经营发展、规范运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张仲斌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同意聘任张仲斌先生为公司的总法律顾问,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仲斌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人简历请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张仲斌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历任中核集团地矿事业部党群工作部副主任;中核集团地矿事业部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党组秘书;中国铀业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中国铀业有限公司审计与法务部副主任。现任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审计与法务部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张仲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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