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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剂担保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25- 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公司向各家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融资,申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及2025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内,将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2,000万元调剂至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制药”),将重庆鑫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富”)未使用的担保额度5,000万元调剂至亿帆制药。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公司为亿帆制药提供的担保额度由125,000万元调增至132,000万元;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由26,000万元调减至24,000万元;公司为重庆鑫富提供的担保额度由5,000万元调减至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亿帆制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8,000万元;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为重庆鑫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因全资子公司亿帆制药业务发展需要,于2025年12月29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肥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亿帆制药向农业银行肥西支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同意为亿帆制药向浦东银行合肥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因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亿帆”)业务发展需要,于2025年12月29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合肥支行”)、农业银行肥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浦东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合肥亿帆向工商银行合肥支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同意为合肥亿帆向农业银行肥西支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同意为合肥亿帆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同意为合肥亿帆向浦东银行合肥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亿帆制药与农业银行肥西支行、浦东银行合肥分行,合肥亿帆与工商银行合肥支行、农业银行肥西支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和浦东银行合肥分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相关业务合同。

  (二)担保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5年5月20日 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涉及的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16年5月23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文山路与繁华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沙小华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陆佰零肆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原料、辅料、医药中间体、化妆品及消毒产品(不含化危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检测、技术服务;医药技术进出口;进口药品分包装;普通货运及冷藏货运代理、仓储(除危险品)服务。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亿帆制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22年9月9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肥西经济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叶依群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进出口一般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合肥亿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保证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

  担保最高额: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保证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担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三)

  保证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

  担保最高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4、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四)

  保证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

  担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五)

  保证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担保最高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六)

  保证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担保最高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 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亿帆制药、合肥亿帆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公司对其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为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其经营稳定,偿债能力良好,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亿帆制药、合肥亿帆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50.12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81%,均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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