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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49        证券简称:中策橡胶        公告编号:2025-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清泉”)的经营周转需要,近日,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两份《保证合同》,合计为中策清泉提供了1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23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并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720,675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授权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9,837.92万元人民币,仍在授权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保证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债务人: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4、 担保额度:人民币11,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担保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8、 无反担保。

  (二) 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Ea123002512261364194)

  1、 保证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 债务人: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4、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7、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8、 无反担保。

  (三) 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Ea123002512251361543)

  1、 保证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 债务人: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4、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7、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8、 无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中策清泉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并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59,837.9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15%。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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