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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5-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北京未来科学城七北路9号北新中心A座17层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管理先生

  (六)出席情况

  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0,967,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3,867,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407,099,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

  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431,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515,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493,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515,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表决结果:通过。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431,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515,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493,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8%;反对515,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431,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515,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493,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8%;反对515,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433,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5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495,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6%;反对5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985,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60%;反对27,797,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0%;弃权10,184,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047,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983%;反对27,797,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0%;弃权10,184,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385,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517,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447,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4%;反对517,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382,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4%;反对520,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44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4%;反对52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1%;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09,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02%;反对82,97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35%;弃权19,92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136,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13%;反对82,971,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69%;弃权19,920,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所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9,065,870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考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5,439,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669,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500,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0%;反对669,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3%;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表决结果:通过。股东贾同春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晏国哲、张贺铖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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