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5-051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李伟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董事。李伟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核准。
李伟先生简历如下:
李伟先生,1972年8月出生。自2024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工会工作部/群团工作部总经理。2006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担任本公司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安徽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银行保险部总经理。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市场部/大湾区办公室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印尼)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先生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日本学研究中心,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在职期间获得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李伟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其任期自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直至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薪酬按照本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并参照其职务及职责而确定。李伟先生作为本公司职工董事,将不会在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袍金,而是依据其在本公司的具体职位取得相应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金和福利。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伟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李伟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公司法》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25-0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5人,持有表决权股份2,727,02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9591%,符合法定比例。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
(四) 表决方式及会议主持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蔡希良先生主持。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1人,独立董事林志权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2. 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19,323,530,000 股股份)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 议案名称:关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19,323,530,000 股股份)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中第1项至第2项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吕浸仰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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