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5-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洁环保”)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71刑终4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汇洁环保于2025年4月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检刑诉〔2025〕45号),根据该起诉书,被告人汇洁环保,黄正文、熊治刚、黄勇、郑东虎(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负责汇洁环保公司污水治理过程中,干扰自动检测设施采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致使非法排放含氨氮、总氮污染物。
2025年8月14日,汇洁环保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1503刑初59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8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汇洁环保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71刑终48号),相关判决如下:
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1503刑初59号)对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判决,即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汇洁环保认为上述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将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提起再审、申诉、抗诉请求等救济措施,请求撤销或改判内容如下: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依法改判汇洁环保无罪。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已生效,公司将依法采用提起再审、申诉、抗诉等救济措施,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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