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5-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的议案》,同意为部分子公司在年度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如下:
上述授权额度仅为预计的担保额度,且为任意时点担保余额的最高金额。会议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报董事长批准后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与相关金融机构商讨有关具体业务事宜,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二、 担保进展情况
1、 公司近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台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永强”)与浙商银行台州分行办理授信业务而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6,5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公司近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台州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永强与光大银行台州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公司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浙江永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贸易”)与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3,500万元整。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如下: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永强(香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10月4日
注册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5号海港城海洋中心八楼826室
注册资本:3,905万港元
主营业务:家居用品、旅游休闲用品等销售
关联关系说明:香港永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永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2、 浙江永强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31日
注册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南路1号(自主申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海绵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密封件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纸制品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直接持股永强贸易5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永强贸易49%。
永强贸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与浙商银行台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债务人:永强(香港)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
担保金额:人民币16,500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 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 公司与光大银行台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
受信人:永强(香港)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 公司与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债务人:浙江永强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外币业务、按协议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债权人自2025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
(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不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批的担保总额度为16,500万美元和4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全部是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5,688.72万美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7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情形。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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