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5-090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可立克”)于2025年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2025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 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到期情况
2、自有资金理财产品到期情况
二、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投资产品则须满足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等特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保障股东利益。
四、 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累计使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 备查文件
相关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凭证。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734,227股,发行价格为11.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9,306,899.1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242,183.0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0,064,716.1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559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设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46,186股,发行价格为16.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5,434,992.7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8,729,414.36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705,578.3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月17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设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的情况,从审慎投资和合理利用资金的角度出发,拟终止“惠州充电桩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安徽光伏储能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前述项目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7,391.16万元用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在越南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上述募集资金余额的利息也将一并投入到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境外投资主体设立情况
(一)新加坡子公司
1、公司名称:HONGTING TECHNOLOGY PTE. LTD.(中文名:弘廷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弘廷”)
2、注册地址:新加坡泰戈尔8号泰戈尔工业大道421号#02-13,邮编787805
3、注册资本:1万美元
4、经营范围:电子元件批发46522(主要活动),其他控股公司64202(次要活动)。
5、设立时间:2025年6月
6、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二)越南子公司
1、公司名:HONGTING TECHNOLOGY (VIETNAM)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弘廷科技(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弘廷”)
2、注册地址:越南胡志明市新渊坊越南-新加坡第三工业区6路11号
3、注册资本:600万美元
4、经营范围:生产和加工电气及电子设备电源和磁性元件
5、设立时间:2025年10月
6、股权结构:新加坡弘廷持股100%。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孙公司越南弘廷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新加坡弘廷、越南弘廷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及持续督导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2:弘廷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实施主体”)
甲方3:弘廷科技(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实施主体”)
“甲方1”与“甲方2”与“甲方3”合称“甲方”
乙方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
乙方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商业银行”)
乙方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商业银行”)
“乙方1”与“乙方2”与“乙方3”合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的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1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66058015003869051 ,截止2025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账户仅在甲方1在乙方1开设的专户、甲方2在乙方2开设的专户和甲方3在乙方3开设的资本金账户之间划转,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要求,监管职责应由丙方履行,不得作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0090031656436 ,截止2025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账户仅在甲方1在乙方1开设的专户、甲方2在乙方2开设的专户和甲方3在乙方3开设的资本金账户之间划转,不得作其他用途。
甲方3已在乙方3开设直接投资账户(以下简称“资本金账户”)及外债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本金账号为:889000000032633,专户账号为:889000000032659,截止2025年11月10日,上述两个账户的余额均为0元。鉴于境外募集资金在越南监管体系下统一认定为外债,且根据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必须汇入资本金账户,因此,甲方3的资本金账户除可接收投资项下的出资汇入外,还可接收甲方1或甲方2依据本协议汇入的募集资金(外债)。甲方3的外债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接受自其资本金账户划转的外债资金以及支付 “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项下的相关费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甲方3的资本金账户以及专户的使用须符合越南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第三条 甲乙双方(甲乙3除外)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3必须严格遵守与越南业务(包括与该专户有关的所有事项及其交易)相关的所有越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则。为免疑义,本协议项下境外各方应在不违反其各自所在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遵守前述对其适用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其所在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的,应在申请查询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 (净额为17391.16万人民币),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甲方、乙方或丙方中的任何一方的任一机构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任一机构(包括乙方1、乙方2或乙方3)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该违约机构所开立的专户。
如甲方任一机构(包括甲方1、甲方2或甲方3)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对甲、乙、丙三方全部机构自行终止。甲方应负责按照各相关主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时通知乙方并完成前述变更事项的全部手续。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董事】或其有效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的持续督导义务自其法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各方承诺并保证:
本协议项下由各方提供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授权代表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持有效;
各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代表人均已获得充分、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授权,具备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限;
如因信息不实、授权无效或授权瑕疵导致本协议履行受阻或造成损失的,由提供不实信息或授权存在瑕疵的一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出于方便本协议理解需要,本协议中的“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据以解释。为免歧义,本协议项下境外各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时,不得违背其所在地法律、法规及强制性监管要求。在出现冲突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适用规则,并以不违反所在地法律为前提推动协议义务的履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采用中越双语文本,如中越文本存在不一致或歧义之处,中文文本将为优先解释和适用。
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