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25-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397,877,984股
2.发行价格:每股7.54元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999.36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83,875,106.46元
★ 预计上市时间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苏、公司或发行人)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397,877,984股股份已于2025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将于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并通过前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4年6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将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
2025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将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的有关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4年5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4〕178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80,457.0381万股A股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30亿元的总体方案。
2025年8月7日,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0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397,877,984股
3、发行价格:每股7.54元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999.36元
5、发行费用:16,124,892.90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83,875,106.46元
7、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5年12月6日向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全部发行对象分别发送了《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就股份认购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认购对象。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12月15日出具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757号),截至2025年12月10日止,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2,999,999,999.36元。
2025年12月11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将本次认购款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12月15日出具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758号)。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数量397,877,98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36元,扣除中信证券承销保荐费用7,367,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2,992,632,999.36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证券登记费等发行费用16,124,892.90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875,106.4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97,877,984.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585,997,122.46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397,877,984股股份已于2025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经查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不超过35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1、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限售期
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认购的数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情况如下:
2、认购股份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对应的397,877,984股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二)发行对象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92,062,33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共青城定增拾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定增拾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39,787,79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37,137,93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8,249,336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泉州交发福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泉州交发福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2,281,16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7,241,3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杭州信持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持力定增精选2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杭州信持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持力定增精选2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5,915,11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4,606,11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3,262,59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0、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1,135,27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76,39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2、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41,90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3、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10,0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4、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10,0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5、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10,0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6、贺伟
贺伟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10,0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7、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10,0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8、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10,0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9、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10,0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0、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0,610,0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相关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681,901,273.00股,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5年12月26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300,179,161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85.77%;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397,877,984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是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潘杰克、黄艺彬
项目协办人:韩铮
项目组成员:封硕、孔培宇、张敬迎、郑浦屹东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传真:010-60836029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法定代表人:钱菁
联系电话:021-20336000传真:021-20336041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王宁远、陈复安、宋方成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四)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负责人:邹俊
签字会计师:张欢、林莹、王姗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负责人:邹俊
签字会计师:张欢、林莹、王姗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特此公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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