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5日,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联合水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咸宁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50139570538L),向交通银行咸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同日,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交通银行咸宁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0139570538B),为前述银行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统筹安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278,000万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度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合并计算,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2,9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55,100万元,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9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支)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0139570538B)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支)行
债务人: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400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详见《保证合同》约定。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下属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所审议融资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69,096.72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8,489.71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34.26%。
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托克托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托联合水务”)与呼和浩特托克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呼和浩特托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特许经营协议》争议仲裁案,近日取得新的进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2月18日,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托克托管委会”与United Water Corporation(以下简称“联合水务开曼”)签订《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托克托管委会以TOT的方式将污水处理厂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联合水务开曼。2011年3月31日,托克托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成立,并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自动承继联合水务开曼在前述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后因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长期拖欠保底水量补贴,托克托联合水务于2020年3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提起仲裁申请,主要仲裁请求为:(1)确认托克托联合水务与托克托管委会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2)裁决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欠付的保底水量补贴151,084,095元;(3)裁决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违约金27,593,051元;(4)裁决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93,380元。
根据中国贸仲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85号《裁决书》,主要裁决如下:(1)《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2)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欠付的保底水量补贴56,733,000元;(3)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水量补贴违约金17,597,020.83元;(4)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相关资金占用利息。
根据中国贸仲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85号《裁决书》,裁决《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托克托联合水务就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关资产的后续转让事宜与托克托管委会进行了协商。双方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具体约定如下:①托克托联合水务应向托克托管委会移交和转让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关资产;②资产转让价格参考内蒙古中盛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托克托联合水务有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内中盛达评报字[2021]第0208号)及《托克托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内中盛达评报字[2021]第0209号)的评估价值确定为6,855万元,最终以后续必要的资产标的物盘点、审计、复查结果并经双方确认为准。
上述案情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四、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及“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六、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二)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终止的进度情况”相关内容。
后因政府机构设置调整,不再保留托克托管委会,其职能由内蒙古呼和浩特托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托清管委会”)承继。托克托联合水务多次要求托清管委会及时资产移交并支付终止补偿金等款项。托清管委会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内蒙古呼和浩特托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托克托联合水务有限公司资产复查工作的复函》(编号:2022138),同意加快开展托克托联合水务资产复查工作,并将指派专人参与资产复查认定。托清管委会虽回函表示将尽快开展资产复查工作,但始终未实际履行,经托克托联合水务多次沟通、催告,仍未接受托克托联合水务移交的资产。故托克托联合水务于2024年12月2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要仲裁请求为:(1)裁决托清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终止补偿金人民币1.1亿元(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第11.3.2、11.4.2条之约定测算);(2)裁决托清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1亿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含)为7,597,383.56元);(3)裁决托清管委会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仲裁请求暂合计117,597,383.56元。2025年3月24日,中国贸仲受理此案。
二、 仲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因政府机构设置调整,原“内蒙古呼和浩特托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利义务由经过机构改革后新设立的“呼和浩特托克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继受,并独立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托克托联合水务与呼和浩特托克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经友好协商,于2025年12月17日签署《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根据本《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中国贸仲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216号《裁决书》,主要裁决如下:(1)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人民币1,333万元,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人民币2,333万元,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人民币2,334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56,535元,由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承担60%,由托克托联合水务承担40%。该笔费用已由托克托联合水务全额预缴并冲抵,故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人民币513,921元,以补偿托克托联合水务代为垫付的仲裁费;(3)如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未能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所有款项加速到期,托克托联合水务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 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依据中国贸仲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216号《裁决书》裁定内容,预计将导致公司当期净利润增加约2,718万元,上述金额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具体损益确认情况及金额受到托克托经开区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实际分期支付情况影响,具体请以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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