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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60          证券简称:德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德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卓序、陈学强、郭爱华、黄海:

  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5日,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投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计划支出无关的土地费580万元;2020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27日,公司使用募投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景观餐厅”费用394.51万元。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目前公司已将自有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卓序、时任财务负责人陈学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爱华、现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海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卓序、陈学强、郭爱华、黄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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