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230吨型号为PW508和162吨型号为PW302的货物,如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返还上述货物,判令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发回重审,尚未形成终审判决,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681民初1779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2025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
公司因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项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上诉案件受理立案暨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6民终5637号),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5)浙0681民初1779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940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发回重审,尚未形成终审判决,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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