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3 证券简称:国投丰乐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68号)核准,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4,204,49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1元。公司本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88,648,559.5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295,791.9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8,352,767.61元。
截至2025年12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了《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25)验字2110000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无对外签订协议的权利,故由有管辖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国投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实际本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甲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乙方)、中信建投证券(丙方一)、国投证券(丙方二)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一、丙方二。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一、丙方二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一、丙方二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一、丙方二的调查和查询。丙方一、丙方二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一、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一、丙方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一、丙方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一、丙方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一、丙方二,并配合丙方一、丙方二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一、丙方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一、丙方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一、丙方二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一、丙方二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一、丙方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一、丙方二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一、丙方二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一、丙方二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一、丙方二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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