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咸阳分行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7.3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公司已将该笔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7日,本公司咸阳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以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已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陕04民初3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咸阳分行与被告鸿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于2025年5月8日解除;
2.被告鸿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咸阳分行730,00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按《固定资产及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算,自202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启迪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公司咸阳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鸿远公司基于《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协议》享有的收益权优先受偿;
5.驳回本公司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6,727.54元,由本公司咸阳分行负担8,800元,由被告鸿远公司、启迪公司共同负担3,737,927.54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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