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多多药业以自有房产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4,500万元融资授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抵押情况概述
经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药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东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多多药业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农业银行协商,多多药业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多多药业以其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雪花南一路66号22项自有房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2816号2项自有房产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555号16项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经佳木斯中强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共40项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7、00028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月17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90,048,605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抵押自有资产融资自行使用的,董事会可以运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抵押”。本次抵押资产的账面净值未超过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此项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抵押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1319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3、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多多药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抵押资产为多多药业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雪花南一路66号22项自有房产(黑(2021)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430676、0430677号等22个),建筑面积为1,491.03平方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2816号2项自有房产(黑(2020)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221568、0221576号),建筑面积为633.87平方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555号16项自有房产(黑(2018)农垦佳南不动产权第0000962、0000963号等16个),建筑面积为32,441.15平方米。上述抵押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8,754.41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5,328.93万元。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抵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抵押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抵押担保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五、其他
1、此项业务用途为多多药业正常的资金需求,还款来源为多多药业销售收入。
2、多多药业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四环医药100%股权,四环医药持有多多药业78.82%股权;因其他主要股东并未参与公司经营,故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4、本次多多药业以自有资产抵押,资金自用,因此无需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多多药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多多药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4、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7号《房地产抵押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5、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8号《房地产抵押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0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1月6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申请2,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素)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敞口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为2年,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共同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北京华素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邮储银行协商,北京华素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仍由公司和中关村担保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华素已出具书面《反担保书》。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公司和中关村担保共同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北京华素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北京农商银行协商,北京华素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由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中关村担保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下属公司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北京农商银行协商,中实新材料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仍由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多多药业向哈尔滨银行申请5,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药业)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为1年,其中2,500万元由公司与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正融资)佳木斯分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三层301、302、303、310、311号商业房地产为鑫正融资佳木斯分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其余2,500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哈尔滨银行协商,多多药业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担保方式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北京首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北京首佳(2025)估字第FC20250102961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12月16日的抵押价值总价为5,575万元人民币。
多多药业已出具书面《反担保书》。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五、审议通过《关于多多药业以自有房产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4,500万元融资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东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多多药业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农业银行协商,多多药业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多多药业以其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雪花南一路66号22项自有房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2816号2项自有房产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555号16项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经佳木斯中强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共40项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7、00028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月17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90,048,605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抵押自有资产融资自行使用的,董事会可以运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抵押”。本次抵押资产的账面净值未超过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此项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2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9日
(五)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
(六)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申请2,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多多药业向哈尔滨银行申请5,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0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
申请2,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
和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申请2,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素)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敞口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为2年,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共同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北京华素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邮储银行协商,北京华素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仍由公司和中关村担保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华素已出具书面《反担保书》。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方、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1312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3、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北京华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25)第01423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中关村担保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股权结构
4、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关村担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抵押资产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京(2020)朝不动产权第0059348、0059353、0061238、0061240、0062039、0062056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224473、1224498、1224463号),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385.98平方米。上述抵押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5,654.04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4,600.65万元。
除本次抵押外,北京华素、公司下属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分别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均由公司以该抵押资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均为中关村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004)。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邮储银行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2,0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二)北京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担保范围及方式:乙方同意就授信协议项下因银行向甲方连续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4、担保期限:乙方的保证期间按授信协议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5、反担保措施:
(1)反担保类型: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反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三)公司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抵押人(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简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其他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简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4、反担保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的最高限额包括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的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主债权,反担保人均提供担保。
(四)公司、山东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2、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4、反担保的最高限额: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5、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上述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五、其他
1、此项业务用途为北京华素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为北京华素经营收入。
2、北京华素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四环医药100%股权;四环医药持有北京华素94.214%股权;因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故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4,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9.24%和25.35%,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6,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9,5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4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华素《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华素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4、北京华素《反担保书》;
5、中关村担保《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关村担保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7、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0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
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素)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共同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北京华素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北京农商银行协商,北京华素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由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方、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1312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3、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北京华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25)第01423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中关村担保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股权结构
4、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关村担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抵押资产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京(2020)朝不动产权第0059348、0059353、0061238、0061240、0062039、0062056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224473、1224498、1224463号),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385.98平方米。上述抵押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5,654.04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4,600.65万元。
除本次抵押外,北京华素、公司下属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均由公司以该抵押资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均为中关村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申请2,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004)。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担保范围及方式:乙方同意就授信协议项下因银行向甲方连续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4、担保期限:乙方的保证期间按授信协议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5、反担保措施:
(1)反担保类型: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反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二)公司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抵押人(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简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其他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简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4、反担保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的最高限额包括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的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主债权,反担保人均提供担保。
(三)公司、山东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2、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4、反担保担保金额: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5、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上述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五、其他
1、此项业务用途为北京华素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为北京华素经营收入。
2、北京华素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四环医药100%股权;四环医药持有北京华素94.214%股权;因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故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4,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9.24%和25.35%,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6,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9,5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4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华素《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华素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4、中关村担保《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关村担保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6、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0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
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混凝土)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北京农商银行协商,中实新材料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仍由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方、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1312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3、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实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25)第01423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中关村担保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股权结构
4、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关村担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抵押资产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京(2020)朝不动产权第0059348、0059353、0061238、0061240、0062039、0062056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224473、1224498、1224463号),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385.98平方米。上述抵押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5,654.04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4,600.65万元。
除本次抵押外,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均由公司以该抵押资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均为中关村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申请2,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003)。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实新材料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担保范围及方式:乙方同意就授信协议项下因银行向甲方连续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4、担保期限:乙方的保证期间按授信协议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5、反担保措施:
(1)反担保类型: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反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二)公司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抵押人(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抵押权人(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简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其他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简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4、反担保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的最高限额包括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的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主债权,反担保人均提供担保。
(三)公司、山东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2、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4、反担保金额: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5、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上述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五、其他
1、此项业务用途为中实新材料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为中实新材料的混凝土销售收入。
2、中实新材料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94.80%股权,小股东北京竣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5.20%股权;中实混凝土持有中实新材料84.80%股权,小股东北京菘峰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新材料10.00%股权,北京竣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新材料5.20%股权。鉴于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因而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亦未将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4,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9.24%和25.35%,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6,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9,5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4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中实新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实新材料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4、中关村担保《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关村担保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6、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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