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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张建国先生、蔡丽红女士、南京盈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发投资”)、杨影霞女士、杨小毅先生分别持有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九丰能源”)股份72,631,238股、31,127,678股、20,794,296股、6,917,259股、736,247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704,032,658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的10.32%、4.42%、2.95%、0.98%、0.10%。张建国先生、蔡丽红女士、盈发投资、杨影霞女士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杨小毅先生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后合计取得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方式及数量:

  1、张建国先生计划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20,700股、5,542,300股,各占公司总股本的0.24%、0.79%。

  2、蔡丽红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1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

  3、盈发投资计划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06,800股、2,991,700股,各占公司总股本的0.31%、0.42%。

  4、杨影霞女士、杨小毅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股、184,000股,各占公司总股本的0.21%、0.03%。

  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为2026年1月29日(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起至2026年4月28日。

  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承诺的要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张建国先生、蔡丽红女士、盈发投资、杨影霞女士、杨小毅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各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合计持股比例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减持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张建国先生、蔡丽红女士相关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南京盈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杨影霞女士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承诺人担任九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杨小毅先生相关承诺

  (1)本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若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和可转债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新增股份上市或可转债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森泰能源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或可转债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人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九丰能源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3)若本人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次重组”指公司向53名森泰能源原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森泰能源100%股份)

  (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方式、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及相关减持主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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