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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友联众”)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1,3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明光市三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2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融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按与相关银行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办理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业务进行单独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电力”)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住所: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东、灵迹大道以南

  (2)法定代表人:宋朝阳

  (3)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8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磁性材料生产;软磁复合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股东构成:公司持股100%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8)明光电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

  2、 保证人: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债务人: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8,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26年1月5日至2029年1月5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7、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8、 保证期间: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0万元(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总额为402,969,259.64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3.13%。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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