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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下转D11版)

  证券代码:300988       证券简称:津荣天宇   公告编号:2026-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一处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增加情况

  增加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

  增加后公司注册地址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三路185号。

  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增加注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章程修订备案手续等。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证券代码:300988         证券简称:津荣天宇       公告编号:2026-003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1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6年1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3、提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1月22日(星期四)上午9:00-上午11:30,下午13:30-下午17:00止。

  2、登记地点: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证券部。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

  (1)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3)、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信函、电子邮件需于2026年1月22日(星期四)下午17:00前送达公司,股东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登记表》(见附件1),以便登记确认。

  (5)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欣

  电话:022-83750361

  邮编:300384

  电子邮箱:jrtyzq@tjjinrong.com

  联系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证券部

  5、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附件1: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登记表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988,投票简称:津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召开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并签署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

  

  注:

  1、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打“√”,不填或多填表示弃权。

  2、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写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平均分配给各位候选人,也可以在各位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 委托人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个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票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持股性质: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备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证券代码:300988       证券简称:津荣天宇   公告编号:2026-004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1月8日在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6年1月5日以邮件、微信、电话的方式送达到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的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兴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和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由“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增加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三路185号”。增加后的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章程修订备案手续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及《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于2026年1月26日(周一)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证券代码:300988       证券简称:津荣天宇  公告编号:2026-005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由于经营需要,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荣天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荣天新”)、天津市津荣天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荣天晟”)、浙江津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津荣”)、Jinrong Electronic Technology(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泰国津荣”)提供合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及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浔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津荣向华夏银行南浔支行申请授信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担保,起始日期以签署的相关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津荣天晟向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授信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整的担保,起始日期以签署的相关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津荣

  1、被担保人:浙江津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张洪伟

  4、成立日期:2021年12月3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7DJ0ET12

  6、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东迁街道江蒋漾路969号(自主申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紧固件制造;紧固件销售;有色金属铸造;货物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9、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浙江津荣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津荣天晟

  1、被担保人:天津市津荣天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刘玉军

  4、成立日期:2020年1月14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XR364J

  6、注册地址:天津滨港高新铸造产业园406栋1、3层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9、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津荣天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南浔支行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

  2、保证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浙江津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保证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天津市津荣天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5.5亿元,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0,602.34万元,担保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8.8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本金963.17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本金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80%。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南浔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证券代码:300988        证券简称:津荣天宇     公告编号:2026-006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476,8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73元/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845.4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12.0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733.40万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39号”《验资报告》。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和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于2021年4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浙江津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津荣”)和太平洋证券于2022年12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浙江津荣和太平洋证券于2023年3月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天津市津荣天新科技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证券于2023年12月与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重大问题。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入的配套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便于管理,公司已将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并将相关账户结余利息收益余额85.94元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凭证。

  特此公告。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天津市津荣天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7612909705。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4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47.68万股,于2021年5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jin Jinrong Tianyu Precision Machiner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3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三路185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29.7357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造价值为立业之本,为人类幸福做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闫学伟、孙兴文、云志、韩凤芝、赵红、戚志华、秦万覃、魏利剑。公司于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40,297,357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本章程附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之一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2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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