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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因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平安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佑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平安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2020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4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145,132,74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65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819,999,997.9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756,396.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02,243,601.33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XAAA50306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截至2026年1月7日,募集资金专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314284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工艺系统降耗增效改造项目、动力系统节能升级技改项目(目前该项目的动力系统节能升级技改项目已完成)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梁智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0、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3、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71901636110333/47190163611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动物疫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梁智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因自身重大过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但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丙方未能有效配合等原因造成的迟延或未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发生上述情形时,丙方应首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的,甲方或丙方可行使单方终止权。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2、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2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审查,

  批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佑本”)、子公司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佑本”)、子公司呼和浩特佑本疫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市佑本”)与北京汇康益生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A6-C株)为新兽药,核发了《新兽药注册证书》。详情如下:

  一、新兽药产品基本情况

  新兽药名称: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A6-C株)

  类别:三类

  新兽药注册证书号:(2026)新兽药证字11号

  研制单位: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佑本疫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康益生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成分与含量:疫苗中含灭活的猪乙型脑炎病毒A6-C株。每毫升疫苗中猪乙型脑炎病毒A6-C株灭活前病毒含量为7.5×106.0PFU。

  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猪乙型脑炎。免疫产生期为接种后21日,免疫期为10个月。

  用法与用量:颈部肌肉注射。每头2ml。推荐免疫程序:于配种前或蚊虫出现前1月左右,6~7月龄初产母猪和种公猪注射疫苗2次(间隔时间为14日);经产母猪每10个月注射疫苗1次。

  贮藏与有效期:2~8℃保存,有效期为18个月。

  二、新兽药产品研发情况和相关市场背景情况

  乙型脑炎是一种由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猪是其重要宿主和传染源。目前我国猪场主要使用活疫苗(SA14-14-2株)进行免疫,长期使用存在毒力返强、基因重组等潜在风险。与活疫苗相比,灭活疫苗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不仅有利于猪群健康,也对切断“猪—蚊—人”传播链、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本次研发的灭活疫苗采用从发病猪场分离的流行毒株A6-C株,经过克隆驯化,抗原匹配性和免疫原性更好,对当前流行的基因Ⅰ型与Ⅲ型病毒均能提供强劲的免疫保护。

  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A6-C株)由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研发,产品特点:(1)系用猪乙型脑炎病毒(A6-C株)流行毒株;(2)接种BHK-21细胞,悬浮培养,病毒培养效价可达107.0PFU;(3)病毒液收获后经β-丙内酯灭活,与PGA水性佐剂乳化制成;(4)一次免疫,用于预防由猪乙型脑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

  本产品为我国首个采用悬浮培养工艺生产的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

  三、新兽药产品上市前的相关程序

  在上述新兽药产品上市销售前,子公司杭州佑本和子公司金河佑本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及报审相关工作。在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该新兽药产品方具备上市销售的条件。

  四、新兽药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兽药注册证书的获批是公司持续重视研发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管线的

  结果,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为养殖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巩固与提高公司在动物疫苗领域的行业地位,对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近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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