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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6-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赫男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姜开学先生、崔积旺先生、邹志强先生于2024年7月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一致行动关系自然解除,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具有表决权的数量不再合并计算,《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不涉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2、《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法规要求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及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高赫男先生。

  一、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履行及到期终止情况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4年7月8日公司股东姜开学先生、崔积旺先生、邹志强先生分别将其直接持有的12,095,600股、10,570,000股、8,259,400 股(合计30,925,000股)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高赫男先生行使,并且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委托期限为18个月,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高赫男先生与配偶王艳女士、配偶母亲梁美玲女士、配偶兄弟王志成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该协议于2026年1月8日有效期届满。公司收到股东通知,《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一致行动关系自然解除。

  二、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前后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前,高赫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通过烟台兴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其法定一致行动人王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梁美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王志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王志成为万家基金-瀛海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受益人,持有公司股份15,213,2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

  姜开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9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崔积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邹志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5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

  以上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9,573,2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

  上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依照“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后公司最新总股本668,481,000股计算。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各方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均未发生变动,王艳女士、梁美玲女士、王志成先生仍为高赫男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8,648,2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7%。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对公司的影响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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