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6-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第一期回购的487,100股股票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2,133,600股减少为101,646,500股,注册资本将由102,133,600.00元减少为101,646,5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二、 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需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本通知规定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26日,工作日9:00-17:00
2、申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瑞湾大厦15楼
3、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755-27085880
5、电子邮箱:IR@szhech.com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6-001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12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瑞湾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新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小环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勇、李程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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