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注1、2: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了最高额度为10.00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额度由公司与上述子公司共同使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公告。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担保情况概述
(一) 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川景旺”)、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景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申请了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26圳中银南保字第000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26圳中银南保字第00007号),为上述子公司前述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无需另行审议。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及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10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担保范围为子公司在银行实际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及相关利息。具体情况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业务协议为准。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及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及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50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担保范围为子公司在银行实际办理的实际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及综合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具体情况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业务协议为准。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为止。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1日、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景旺电子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景旺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景旺电子关于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及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1)、《景旺电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龙川景旺
2、珠海景旺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查询,龙川景旺、珠海景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26圳中银南保字第00006号)主要内容如下:
被担保人: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2、保证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
4、主债权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龙川景旺之间自2026年1月13日起至 2026年7月2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亿元整。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26圳中银南保字第00007号)主要内容如下:
被担保人: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2、保证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4、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珠海景旺之间自2026年1月13日起至 2026年11月1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亿元整。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整体的利益,不存在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所有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4.30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83%;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已获审批但尚未使用的担保金额为27.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95%。
公司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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