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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1月13日(星期二)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1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5,186,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5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8人,代表股份3,862,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6%。

  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157,760,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03%;

  反对1,0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9%;

  弃权2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574,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575%;

  反对1,0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88%;弃权2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37%。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1、表决情况:

  同意157,754,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7%

  反对9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5%;

  弃权29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568,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73%;反对9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807%;弃权29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2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7,753,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1%;

  反对1,0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4%;

  弃权2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567,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840%;

  反对1,0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95%;弃权2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64%。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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