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6-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将自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3.公司股票将自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京山轻机”变更为“ST京机”;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821”;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 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以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股票简称:由“京山轻机”变更为“ST京机”
3.股票代码:000821
4.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1月20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6.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二、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6年1月16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因此,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规范要求,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该次会计差错调整是公司发现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异常后主动报案,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进展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的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2-06)。申请撤销本次其他风险警示还需满足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足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持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强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将通过电话、邮件、互动易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7-83320271
联系邮箱:jsqj_IR@jsmachine.com.cn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22号京山轻机工业园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6-0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3)。
2026年1月16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情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罗月雄、王建平、曾涛: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京山轻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京山轻机于2015年至2018年分步投资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大成)股权,自2018年2月开始持有慧大成51%股权,2018年京山轻机将慧大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8年,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京山京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5,81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960.10万元,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后,导致京山轻机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4,670.46万元,占京山轻机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49%。京山轻机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6月22日,京山轻机披露《京山轻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引用了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的财务数据。
2022年1月29日,京山轻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相关合同、银行流水、情况 说明、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京山轻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健作为京山轻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京山轻机的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慧大成的管控,签字保证京山轻机2018年年度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健是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月雄作为慧大成时任董事长、王建平作为慧大成时任总经理,二人全面负责慧大成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行为,二人虽未担任京山轻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曾涛作为京山轻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对京山轻机及其子公司慧大成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未加强对慧大成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签字保证京山轻机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曾涛是京山轻机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罗月雄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公司本次收到的为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该次会计差错调整是公司发现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异常后主动报案,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进展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的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2-06)。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号)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6-04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整改情况说明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6年1月16日,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号),认为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
为回应市场关切,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公司现就本次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影响及后续安排说明如下:
一、本次处罚事项所涉历史背景及公司已完成的整改情况
本次《告知书》所涉事项,源于公司已关停的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大成”)。
1. 事件背景:慧大成系公司于2018年通过投资并购取得控股权的子公司,本次事件系原股东为完成业绩承诺,在慧大成独立运营期间实施的财务欺诈行为,其性质具有隐瞒与欺骗性。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主动发现慧大成的财务异常,并于2021年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坚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2. 司法程序已终结: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及法院审理,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慧大成原股东犯合同诈骗罪,相关刑事责任已追究完毕。
3. 财务追溯调整已完成:基于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为真实反映历史财务状况,公司已于2022年1月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涉及慧大成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该次整改已使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反映了真实情况,所有历史财务影响均已消除。
4. 涉事业务主体已关停:涉事主体慧大成早已关停,与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及经营体系无任何关联。
二、 本次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对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本次处罚系对上述已完结历史事项的行政程序性处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主营的光伏装备业务、锂电装备业务、包装装备业务经营状况平稳有序,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均按计划推进。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对财务状况无新增影响:公司已于2022年完成财务追溯调整,本次《告知书》所涉事项可能产生的财务后果已在以往年度报表中充分体现。因此,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构成新的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后续措施及风险提示
持续强化公司治理:公司将以此为深刻警醒,在全集团范围内启动内部控制全面自查与整改专项工作,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治理与监督,全面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并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合规培训,从实质上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关于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并满足相关规定期限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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