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37,49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7203%;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25, 8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1458%。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3,000万元。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拟为参股公司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未科技”)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85万元的到期续贷提供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参股公司汉未科技、子公司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以及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保证期间:
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债权人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二)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35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法律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券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4,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285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合同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37,49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7203%;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25,8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1458%。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保证合同》;
2、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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