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经法院调解结案;案件二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该案已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为原告;案件二中公司及深圳浩能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货款人民币14,769,984元和截至2025年7月9日的违约金7,807,000元(自2025年7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案件二涉案金额为违约金人民币43,689,805.56元和其他损失900,000元以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44,589,805.5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案件一:公司此前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95.40万元。鉴于《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付款义务尚待被告方履行,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款项金额,相应转回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取决于被告实际履行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案件二:该案已由原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2025)湘0426民初3369号之三】,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粤0310民初6340号】及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湘0426民初3369号之三】,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公司子公司深圳浩能就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湖南领湃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在深圳浩能提起上述诉讼后,湖南领湃以深圳浩能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深圳浩能和公司赔付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深圳浩能诉湖南领湃、领湃科技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双方当事人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5)粤0310民初6340号】,原告深圳浩能同意领湃锂能在收到本民事调解书60个自然日内分三期支付欠款,领湃科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深圳浩能自愿承担。
(二)案件二:湖南领湃诉深圳浩能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及深圳浩能收到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湘0426民初3369号之三】,原告湖南领湃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已依法予以准许。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5年10月10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3项,涉案金额约228.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28%。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一《累计未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一:公司此前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湖南领湃的相关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95.40万元。鉴于《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付款义务尚待被告方履行,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款项金额,相应转回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取决于被告实际履行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案件二:该案已由原告湖南领湃撤回起诉,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2025)湘0426民初3369号之三】,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粤0310民初6340号】;
2、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湘0426民初3369号之三】。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9日
附件一:累计未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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