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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2,037,064.03元(包含货款本金32,376,918.58元和暂计利息9,660,145.4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截至2016年公司已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五被告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判决以及公司实际收回金额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川0682民初23号】,公司诉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等五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被法院受理。同时,法院依公司申请对五被告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袁崎

  被告三:陈召华

  被告四:袁铃岳

  被告五: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金额:42,037,064.03元(包含货款本金32,376,918.58元和暂计利息9,660,145.45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

  公司基于对被告一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为保障自身生产所需原料锌精矿的稳定供应,陆续向被告一及其关联企业支付了多笔预付货款购买锌精矿。被告一及其关联企业在收取前述预付货款后,向公司履行部分供货义务,但截至2011年仍有价值3000余万元的货物未向公司交付,且被告一及其关联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已无力继续供货。2011年至2023年,公司与被告就预付货款返款事宜签署多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一应返还公司预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2,776,918.58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一陆续向公司返还40万元货款后,为加大催收力度,公司于2025年5月向被告致函要求返还,并先后与被告谈判多次,被告陆续向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公司与被告未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公司货款本金32,376,918.58元。公司认为:被告一自2011年起欠付公司货款至今未返还,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均已加入债务,并就被告一欠付的货款及利息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法院依公司申请对五被告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32,376,918.5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利息暂计9,660,145.45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截至2016年公司已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五被告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判决以及公司实际收回金额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诉讼案件(不含本次案件)涉案总金额55万元,占公司2024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14%,具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华宏国际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被诉要求返还货款55万元,该案已于2025年6月调解结案,四川华宏国际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已退还货款33万元。上述诉讼事项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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