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67 证券简称:纳百川 公告编号:2026-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1.74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6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177.0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55.22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12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40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共计11,864.27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11,864.27万元,其中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1,401.01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463.26万元(不含增值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32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1,401.01万元,本次拟置换的金额为11,401.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63.26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463.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各项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32号),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4、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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