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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96          证券简称:誉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的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 2025 年 10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4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73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2.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581.17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 8,043.49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537.6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 214Z000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说明:1、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税款因素所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81.17万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5,052.48万元(含税金额),剩余资金54,528.69万元按照《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转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户中。

  2、上述各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各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2、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誉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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