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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1.5亿元。同时,固安云谷以其评估价值约为476万元的自有专利为上述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建设银行签署《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固安云谷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92.38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93.88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53.33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59.67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5.65%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9.38%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鉴于乙方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办理开立信用证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6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4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信用证开证合同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 《最高额专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鉴于乙方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办理开立信用证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1月21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信用证开证合同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权利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权利

  本合同所称的“质押权利”系固安云谷合计持有评估价值约为476万元的自有专利。

  第二条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佰柒拾陆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 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下属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9.38%。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因此,虽固安云谷及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98,327.3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6.0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99,027.3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最高额专利质押合同》;

  3.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孙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0.9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3.83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6.73 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3.81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3.19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718,623.4782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责任

  1.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二条 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三条 合同要素条款

  3.1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3.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本合同约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2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3.3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 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2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玖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下属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虽然其他股东及国显光电未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98,327.3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6.0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99,027.3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孙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6年1月19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向进出口银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13个月,公司对上述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3.83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6.73 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3.81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3.19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718,623.4782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的出口卖方信贷(以下称“贷款”)。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按照约定向贷款人书面申请使用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借款人为出口成套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资金需要。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13个月,自贷款项下首次放款日起算,至最后还款日终止。

  第四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还清后终止。

  五、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鉴于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本外币贷款业务(以下称“服务”)。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先决条件之一,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为:

  (一)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 贷款本金(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贰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3个月。

  2. 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二)保证人承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主合同项下额度的多次循环使用而减少。

  三、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二条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第三条 保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与债权人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六、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下属控股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虽然其他股东及国显光电未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98,327.3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6.0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99,027.3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借款合同》;

  2. 《保证合同》;

  3.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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