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7 证券简称:中控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更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归属感、获得感和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远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以39.50元/股的价格向1,002名激励对象授予298.9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3年6月9日,第一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4年7月24日,第二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5年8月4日,第三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还剩余第四个归属期和第五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以21.53元/股的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29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股票因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已作废失效。还剩余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三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二、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则相关股份为如下回购的公司股份和/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1、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62.04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6)。
2、2024年11月22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614,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回购最高价格49.8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34.92元/股,回购均价38.26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0,001.80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3、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超募资金(含利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8.81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37)。
4、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5,943,706股,占公司总股本791,189,527股的比例为0.751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人民币51.49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48.3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98,880,900.47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目前,公司回购账户内库存股份的数量合计为11,077,360股。
三、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7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118.95万股的2.1487%。其中,首次授予1,546.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54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97%;预留153.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3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3%。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仍在有效期内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46.5216万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700.0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2,046.52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5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 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68人,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5,552人的22.84%,其中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中控技术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2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2名外籍员工系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前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③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中控技术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⑤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四)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 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7.98元/股,即在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为57.973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为50.561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为46.986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为44.024元/股。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价格一致,为57.98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定的,本次定价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对等的原则,将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系为保障公司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与一致性,有助于吸引和激励未来加入公司的核心员工,更好地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有利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有效地对公司员工进行激励,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六、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如有)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下同。
2、上述“工业AI业务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注:以上计算结果取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的结果。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按照激励对象的不同职能类别分别进行考核。
(1)非营销类人员
该类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该类激励对象的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2)销售人员(直接贡献者-直接承担战略KPI指标人员)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目标以及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该类激励对象制定个人细化业绩考核指标,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根据各考核年度激励对象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其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注:以上业绩完成率计算结果取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的结果。
(3)营销管理人员(组织贡献者-管理者)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目标以及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该类激励对象制定个人细化业绩考核指标,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该类激励对象依据激励对象所属上级组织的战略目标完成情况及本组织/个人绩效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工业AI业务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企业获得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2024年公司提出了“成为工业AI全球领先企业,用AI推动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工业AI业务收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战略转型的发展成果。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同时,目标值和触发值的设置方式,综合考虑了业绩目标的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八、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本章节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本章节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4、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而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情节严重,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离职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类似协议的,应当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发生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公司除按照协议追究责任外,公司还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实际归属数量而产生的股份支付金额返还给公司。
11、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 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权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制度或规定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或不胜任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不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继承人需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对首次授予的1,546.5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74.80元/股(2026年1月23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180%、16.8625%、15.4182%(取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2月中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688777 证券简称:中控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5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 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5亿元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本数)。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一、 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利于增加募集资金收益,增加股东回报。
(二)投资金额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2.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本数)的GDR募集资金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
(三)资金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30日核发《关于核准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10号),公司获准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所对应的新增A股基础股票不超过4,968.23万股,2023年4月18日,公司发行的GDR共计2,095.80万份,对应的基础证券为4,191.60万股公司A股股票。每份GDR发行价格为26.94美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6,460.85万美元,扣除发行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5,896.24万美元,由承销商Huatai Financial Holdings(Hong Kong)Limited.于2023年4月18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苏黎世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根据GDR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将此次发行GDR所得款项净额的40% 用于实施公司的全球研发计划以及研发5T技术,所得款项净额的30%用于发展 公司的全球营销网络及拓展销售渠道、建设海外生产基地以及业务扩张,剩余所 得款项净额的30%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四)投资方式
1、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
2、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决议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3、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最近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2024年12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GDR募集资金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最近12个月(2025年1月26日至今),公司未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GDR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如下:
注1:实际投入金额、实际收回本金为最近12个月内滚动使用后的累计金额;
注2:最近一年净资产、最近一年净利润为公司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3:募集资金总投资额度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GDR募集资金投资额度;
注4:以上币种均为美元,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利润使用汇率为2024年12月31日汇率。
二、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5亿元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本数)的GDR募集资金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 现金管理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1、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理财产品的赎回、出售及理财收益的实现受到相应产品价格因素影响,需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约定,相比货币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等。
(二)现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将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投资情况。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2、额度内资金只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明确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3、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一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项授权理财进行审计监督,对各项理财进行全面审查。
5、董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四、 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募集现金收益,增加股东回报。
五、 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计划使用不超过2.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本数)的GDR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募集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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