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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周林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41,560,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41,419,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55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2,201,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8%。

  5、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1)同意41,533,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3,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97%;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8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7%。

  2、《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同意41,533,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3,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97%;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8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7%。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同意41,533,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3,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97%;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8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7%。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骐、罗毅平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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