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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26-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2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芜湖总部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4人,独立董事傅代国先生、李明茂先生、王伦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张龙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限售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鑫科材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非累积投票议案 1、2、3、4、5、7、8、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 以上使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对议案1、2、3、4、5、7、8、10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泳艳、张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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