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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方科技”)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用于存储及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8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562,440股,每股发行价格20.9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187,632.07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31日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3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273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95,570.47万元(含该次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4,160.48万元),用途变更为实施新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具体如下: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6年01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3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董事会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用于存储及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及后续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上账户仅用于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以上账户开立完成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千方科技与国泰海通、宁波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4******,截止2026年01月28日,专户余额为 2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作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资金使用用途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 公司、北大千方与国泰海通、恒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截止 2026 年 0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作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资金使用用途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 公司、千方捷通与国泰海通、兴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1******,截止2026年 0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作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资金使用用途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国泰海通、宁波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北大千方与国泰海通、恒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 公司、千方捷通与国泰海通、兴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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