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庆、曹秉蛟、高岭:
因涉嫌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七条等规定,我会拟对你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江庆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多次与你们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21-50166120)。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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