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3 证券简称:ST思科瑞 公告编号:2026-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15 号),同意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8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574.3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250.6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7月5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589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12月11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海南国星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飞测”)实缴注册资本并增资以投资建设新募投项目,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项目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国星飞测增资事宜、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由项目实施主体国星飞测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国星飞测、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1》”)、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1》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海南国星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成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海南国星飞测科技有限公司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2205219100190403。截至2026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海南国星飞测科技有限公司思科瑞检测与可靠性文昌工程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召五、李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2》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海南国星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海南国星飞测科技有限公司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001012401083885,截至2026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海南国星飞测科技有限公司思科瑞检测与可靠性文昌工程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召五、李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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